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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运退:关于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0-08-06 19:30:30

证券代码:300090 证券简称:盛运退 公告编号:2020-156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盛运环保”) 于近期收到公司及子公司诉讼案件相关文书,现将新增诉讼情况公告如下:一、案件一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西藏天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桐城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运电力”)、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晓胜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盛运电力立即向原告支付租金15,031,215.78元,偿付逾期利息801,163.8元(以拖欠的5期租金1,503,121.57元/期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分段暂计算至2019年2月19日,详见《逾期利息计算清单》,此后利息以拖欠的租金总额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判决指定的付款日);
(2)请求判决被告盛运环保、开晓胜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3、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5年4月24日,原告与被告盛运电力和被告盛运环保、开晓胜在合肥市
包河区分别订立《融资租赁合同》、《资产转让合同》和《保证合同》各一
份。《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原告以售后回租方式,将其与被告盛运电力另
行订立的《资产转让合同》项下的机械设备出租给被告盛运电力使用,租期
五年,租金分20期按季等额支付,每期应付租金1,503,121.57元,付款日为
每季末月20日,首期付款期限为2015年7月20日,租赁期限届满且付清租金
及其他费用后,原告有权将租赁物以1元的名义价格出售给被告盛运电力,
被告盛运电力应交付租赁保证金250万元;被告盛运电力未按约定支付租金
及其他费用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盛运电力支付全部租金,按照应付款的日
万分之五偿付逾期部分的利息,亦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取回租赁物,要求
被告盛运电力赔偿全部损失。该合同还约定,合同争议经协商不成的,向合
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与被告盛运电力和盛运环保、
开晓胜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资产转让合同》和《保证合同》依法成立,
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融资租赁出租人义务,被告盛运电力未按照约定支付租
金,经原告多次催收后仍未履行,己构成根本违约,依照《合同法》第248
条规定及《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原告有权请求被告盛运电力支付全部租
金,偿付逾期利息,被告盛运环保、开晓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为了维护原
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公证裁决。
4、上述诉讼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4575%。
5、上述诉讼案件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已一审判决。
6、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一)被告桐城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藏天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 15,031,215.7 元及利息;
(二)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开晓胜对被告桐城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开晓胜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桐城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 116,794 元,公告费 800 元,合计 117,594 元,由被告盛运电力、
盛运环保及开晓胜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案件二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西藏天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桐城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开晓胜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盛运电力立即向原告支付租金8,949,090.5元,偿付逾期利息381,678.71元(以拖欠的4期租金8,949,090.5元/期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分段暂计算至2019年2月19日,详见《逾期利息计算清单》,此后利息以拖欠的租金总额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判决指定的付款日);
(2)请求判决被告盛运环保、开晓胜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3、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5年6月5日,原告与被告盛运电力和被告盛运环保、开晓胜在合肥市包河区分别订立《融资租赁合同》、《资产转让合同》和《保证合同》各一份。《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原告以售后回租方式,将其与被告盛运电力另行订立的《资产转让合同》项下的机械设备出租给被告盛运电力使用,租期五年,租金分20期按季等额支付,每期应付租金894,909.05元,付款日为每季末月5日,首期付款期限为2015年9月5日,租赁期限届满且付清租金及其他费用后,原告有权将租赁物以1元的名义价格出售给被告盛运电力,被告盛运电力应交付租赁保证金150万元;被告盛运电力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盛运电力支付全部租金,按照应付款的日万分之五偿付逾期部分的利息,亦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取回租赁物,要求被告盛运电力赔偿全部损失。该合同还约定,合同争议经协商不成的,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与被告盛运电力和盛运环保、开晓胜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资产转让合同》和《保证合同》依法成立,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融资租赁出租人义务,被告盛运电力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经原告多次催收后仍未履行,已构成根本违约,依照《合同法》第248条规定及《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原告有权请求被告盛运电力支付全部租金,偿付逾期利息,被告盛运环保、开晓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公正裁决。
4、上述诉前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2697%。
5、上述诉讼案件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已一审判决。
6、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一)被告桐城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藏天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 8,949,090.5 元及利息;
(二)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开晓胜对被告桐城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开晓胜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桐城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 77,116 元,公告费 800 元,合计 77,916 元,由被告桐城盛运环
保电力有限公司、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开晓胜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案件三基本情况
1、仲裁当事人
原告:武汉光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光谷”)
被告:鹰潭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晓胜、宣城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2、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鹰潭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人支付到期未付租金人民币37,313,333.32元及加速到期租金人民币55,970,000.02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鹰潭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7,985,000.00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鹰潭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人支付逾期罚息3,708,012.50元(逾期罚息金额暂计算至2019年7月22日,此后逾期罚息金额以逾期未付金额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鹰潭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50,000元;
以上合计共计人民币121,126,345.84元(已扣除保证金4,000,000元)。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开晓胜对上述第一至四项仲裁请求列明的被申请人鹰潭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请求裁决申请人有权以被申请人宣城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应收账款(即特许经营收益权,包括: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宣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BOO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可获得的补贴及其他收入;基于《够售电合同》及相关文件可获得的售电收入、补贴及其他收入),就上述第一至四项仲裁请求列明的债权优先受偿;
(7)请求裁决申请人有权以被申请人宣城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全部抵押物(明细见抵押物清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就上述第一至四项仲裁请求列明的债权优先受偿;
(8)请求裁决确认在各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履行全部义务之前,申请人对(2017)年光谷租赁租字第40号《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租赁物享有所有权;
(9)本案仲裁费、保全费等全部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鹰潭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晓胜、宣城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3、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17年11月1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鹰潭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2017)年光谷租赁租字第40号《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申请人根据鹰潭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向鹰潭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购买租赁物,再将所购租赁物回租给鹰潭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鹰潭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约向申请人支付租金及其他款项。合同关键条款如下:鉴于条款约定,本合同项下鹰潭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共同承租人,共同享有本合同中所有相关权利并共同承担本台同中所有相关义务。申请人无论向鹰潭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或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何一方履行义务,均应当视为向承租人履行义务,并且无论鹰潭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或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向申请人履行义务,亦应视为承
租人享有权利成向申请人履行义务。鹰潭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同日,申请人与鹰潭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签订(2017 )年光谷租赁购字40号《买卖合同》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租赁物购买价款为1亿元,申请人依约于2017年11月20日向鹰潭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支付1亿元。鹰潭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第三期开始出现逾期支付情况,累计支付租金共计18656666.66元,尚欠租金93283333.34元。截止2019年7月22日,鹰潭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第四期、第五期、第六期租金至今未付。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鹰潭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资合同》后,申请人依约向被申请人鹰潭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租赁本金),取得租赁物所有权,履行完毕全部合同义务,被申请人鹰潭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按照《租金支付表》规定的时间及金额向申请人按期支付租金。但被申请人鹰潭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及安徽盛运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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