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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手率: 28.04% 涨停价: 29.88元 市盈率: 49.29 流通市值: 31.12亿  
 

神宇股份: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刘刚)

公告时间:2024-04-15 21:32:13

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
独立董事刘刚 2023 年度的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2023 年,本人作为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章程》《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出席公司相关会议,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及经验,认真审议董事会及各专业委员会议案,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现将本人 2023 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本人刘刚:1978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曾任江阴长仪集团总经理办公司助理、国联证券江阴营业部研发部经理、江苏建伟
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秘书、诺亚(中国)财富管理中心江阴分公司副总
经理、江苏新暨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兼投资总监、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江苏瑞元投资有限公司监事。现任江阴银信投资有限公司
总经理、江苏云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江阴市江胜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无锡衍景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2022 年 4 月至今,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3 年度履职情况
1、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2023 年度,在本人的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了 11 次董事会和 4 次股东大会,
本人亲自出席了 11 次董事会和 4 次股东大会,无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
议的情况,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会议的情况。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本人认为,2023 年度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定要求,对重大经营事项履行了合法有效的决策程序。本人本着勤勉务实和诚信负责的原则,认真审阅会议议案及相关材料,主动参与各议案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为董事会的正确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本年度本人对董事会会议的全部议案均投了同意票,无反对或弃权的情形。本人谨慎、认真地行使了公司所赋予独立董事的权利。
2、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积极参与相关事项的讨论,根据需要,共参加审计委员会 5 次,就公司的定期报告、内部控制等事项进行了审阅。本人仔细审阅相关资料,同时向公司管理层详细了解了公司本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建议公司切实加强内控管理和风险管理,不断提升合规运作水平。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2023年度共召集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3 次,主要就董事、监事薪酬、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以及制定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事项进行了讨论。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积极参与相关事项的讨论,根据需要,共参加战略委员会 3 次,主要就对外投资、转让子公司股权等事项进行了讨论,为公司科学合理开展对外投资、调整未来发展规划等发挥了积极作用。
报告期内,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会议中,本人对审议的所有议案均投了同意票,无反对或弃权的情形。
3、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2023 年度公司修订了《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相关内控制度。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 1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公司出租房屋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议,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的情况
1、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8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参股公司上海黎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出租房屋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战略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公司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公司独立董事召开了专门会议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除此之外,公司在报告期无其他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2022 年年度审计报告》以及《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对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广大投资者公开、透明地披露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报告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同意,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准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3、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2023 年度,公司未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同意,经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3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
聘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本人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批准设立的会计事务所,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
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具备专业胜任能力,有利于保障或提高公司审计工作质量;其能够遵循独立、公允、客观的执业准则进行为公司提供独立审计,具备独立性。能够满足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要求。
4、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郭著名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职务,辞职后将不再担任
公司任何职务。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1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顾桂新为公司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的议案》,本人认真审查了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的履历,包括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对此项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5、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3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名陆嵘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本人对补选董事的履历资料、任职资格和提名程序进行了审核,对此项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2023 年 9 月 27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名汪激清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本人对补选独立董事的教育背景、工作履历等情况进行了审核,本人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公司履行的审议及披露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对此项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3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3 年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本人认为该薪酬方案结合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所处地域、行业的薪酬水平,能很好的体现责、权、利的一致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薪酬方案的制定及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7、股权激励计划事项的情况
(1)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3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本人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意见。该事项已经 2023 年 5 月 8 日召开的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3
年 5 月 30 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上述 2022 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此次股权激励相关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2)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于 2023 年 6 月 12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本人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
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于 2023 年 6 月 21 日召开了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8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相关议案,本人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人认为上述的股权激励计划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积极沟通,了解内审部门定期工作状况并听取内审负责人报告,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
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就年审工作的安排、关注重点等事项情况进行了探讨和交流,了解审计工作进展情况,维护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五、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情况
1、报告期内,本人严格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每一个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都事先认真查阅待决策事项的背景资料、及时进行调查、向相关部门和人员询问、查阅公司相关账册、会议记录等,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表决权,在工作中保持充分的独立性,谨慎、忠实、勤勉地服务于全体股东。
2、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3、对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本人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沟通,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财务管理、业务发展等相关事项,关注公司日常经营状况、治理情况,及时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态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获取做出决策所需的情况和资料,并就此在董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积极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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