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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手率: 0.86% 涨停价: 12.16元 市盈率: -11.19 流通市值: 18.82亿  
 

深圳新星: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宋顺方)

公告时间:2024-04-23 18:05:13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曾担任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和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鉴于连续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已满6年,本人自2023年10月18日起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对公司的经营发展提出建议,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现将2023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拥有专业资质及能力,在从事的专业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本人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如下:
宋顺方:1974年出生,中国国籍,毕业于信阳师范学院,法学学士,执业律师。2002年至2010年,任深圳成霖洁具股份有限公司法务经理;2010年至2011年,任立信染整机械(深圳)有限公司法务经理;2011年11月至2019年3月,任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2019年3月至今,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2017年10月至2023年10月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兼职情况:本人除在公司任职独立董事外,无兼职独立董事的情形。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况的说明
经过自查,本人任职期间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1、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没有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也未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在公司前5名股东任职;
2、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附属企业任职,不存在与其存在重大业务往来的情形,也不在与其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3、本人没有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公司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个人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权益。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参加董事会情况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董事 本年应 以通 本年应
姓名 参加董 亲自 讯方 委托出 缺席 参加股 出席股 缺席
事会次 出席 式参 席次数 次数 东大会 东大会 次数
数 次数 加次 次数 的次数

宋顺方 8 8 7 - - 4 4 -
2023年度,公司完成了董事会的换届选举,鉴于本人在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已满6年,自2023年10月18日起本人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担任独立董事期间,公司共召开8次董事会和4次股东大会,本人均亲自出席会议,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认真审阅会议资料,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利用专业知识和经验,重点关注公司经营情况,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设性意见,审慎行使表决权,对相关事项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积极有效履行独立董事职责。2023年度,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没有提出异议,对相关议案均投赞成票。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1、本人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3年任职期间,公司未发生应当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事项。
2、本人担任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2023年履职情况如下:
(1)本人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4次,按照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等制度规定,对公司第五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对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二期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是否成就以及2022年董监高实领薪酬进行审查,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
(2)本人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1次,严格按照《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人资格,候
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性及任职资格等进行了审查,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三)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情况
根据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本人在公司年报编制期间开展了以下工作:
1、在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与审计委员会及年审会计师进行了沟通,了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及审计重点关注事项;
2、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年报初步审计意见后,独立董事与审计委员及会计师召开沟通会议,听取会计师对财务报表编制情况及其他关键审计事项的汇报。
(四)现场工作与公司配合情况
2023年任职独立董事期间,除出席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股东大会会议外,本人也通过现场考察方式,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新项目建设、内控体系建设及执行等方面的汇报,密切关注公司治理、生产经营管理和发展等情况,并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本人在履职的过程中,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相关工作人员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使我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动态,对于提出的意见建议,公司积极予以采纳,为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提供了保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每季度对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审查,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并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公司股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未发生违反承诺事项的情况。
(三)内部控制执行评价报告情况
报告期,本人对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在设计与执行等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能够对公司经营管理起到有效控制和监督作用,符合国
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要求;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目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及运作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本人对公司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对审计事务所的执业资格,是否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等进行了审查,认为公司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提名董事情况
本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及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阅候选人履历,9名董事候选人具备专业能力和任职资格,能够胜任相应的岗位职责;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形。
(六)董事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董事津贴方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第五届董事津贴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综合考虑了公司实际情况和经营成果,有利于调动人员积极性,促进公司长远发展,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没有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是否成就
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本人对公司注销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注销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
金的情况。
本人对公司 2023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及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主要是为了满足其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九)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
本人对公司2022年度以及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进行了审查,对公司变更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募投项目的变更、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本人对公司 2022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基于公司 2022 年度不具备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且公司未来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所做出的重要决定,留存未分配利润将用于补充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以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新项目建设对资金的需求,有利于公司及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符合公司现行的利润分配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
报告期,本人对公司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
为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
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报告期的资产状况及经营成果,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
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十二)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情况

报告期,本人对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原材料铝锭锂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为了利用期货套期保值功能,有效减少和规避原材料价格波动带来的经营风险,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相关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就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编制了可行性分析报告,业务开展具有可行性,并已制定了《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进一步规范业务流程,防范风险。
(十三)大股东为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报告期,本人对大股东深圳市岩代投资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交易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已履行了回避义务;本次大股东深圳市岩代投资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其他事项
(一)报告期,本人没有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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