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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嘉科技(002796)  现价: 8.89  涨幅: 0.34%  涨跌: 0.03元
成交:8452万元 今开: 8.90元 最低: 8.74元 振幅: 3.84% 跌停价: 7.97元
市净率:2.66 总市值: 22.44亿 成交量: 94274手 昨收: 8.86元 最高: 9.08元
换手率: 4.07% 涨停价: 9.75元 市盈率: -123.67 流通市值: 20.61亿  
 

世嘉科技: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度)股东回报规划

公告时间:2024-04-22 21:56:54

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2026 年度)股东回报规划
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2026 年度)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世嘉科技”)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强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制定了《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 年度)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结合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融资环境等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二、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权利为宗旨,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基础上,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 年度)的股东回报规划
1. 利润分配方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保障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2. 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应当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2026 年度)股东回报规划
3.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4)不存在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的情形。
4.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当年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以母公司报表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合并报表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的 20%。具体每个年度的现金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方案。
若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回购股份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额,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5.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2026 年度)股东回报规划
四、制定本规划的周期、决策机制及程序
1. 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并经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和监事会审议,有关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提请至股东大会审议。
2. 公司原则上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情况、外部经营环境、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审议意见及股东意见,以确定该期间内的股东回报规划。若公司未发生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形,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制定或修订的股东回报规划执行,不需另行制定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3. 如因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确需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及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由董事会专题讨论,说明原因。且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提请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划内容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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