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股吧

MORE+
股票入门基础知识网 > 股票大全 > *ST斯达股票 > *ST斯 达:选举监事的公告 (sh600670) 返回上一页
*ST斯达(600670)  现价: 2.87  涨幅: 0.00%  涨跌: 0.00元
成交:0万元 今开: 0.00元 最低: 0.00元 振幅: 0.00% 跌停价: -1元
市净率:-2.69 总市值: 4.03亿 成交量: 0手 昨收: 2.87元 最高: 0.00元
换手率: 0.00% 涨停价: -1元 市盈率: -2.56 流通市值: 2.47亿  
 

*ST斯 达:选举监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13-03-14 15:19:52

证券代码:600670 股票简称:*ST斯达 编号:临2004-045
长春高斯达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2004年8月18日本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经参会职工推荐,采取差额选举办
法,选举王晓平女士为本公司七届监事会职工监事。
特此公告。
附:简历
二00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简历
王晓平,女,生于1956年11月,大专毕业。
曾在辽源矿务局四中学任教、辽源师范学校图书馆、长春华联商厦人事处工
作。现任长春高斯达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事部职员。
吉林佳林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高斯达
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长春高斯达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下称“
规范意见”)及《长春高斯达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吉林佳林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长春高斯达生物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王哲律师(下称“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200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相关
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
实、完整的,有关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
他需公告的文件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在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
和有关事实的基础上,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的精
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04年7月23日,公司董事局在《上海证券报》刊登《长春高斯达生物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六届董事局决议暨召开200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公
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出席人员及参加会议办法
等事项。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并按《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
对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04年8月23日上午10:00时在长春市长影商务景都16
03室召开,公司董事长曾剑平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审查,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行为和程序符合《规范意见》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公司已于2004年7月23日在《上海证券报》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各股
东,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议案,并按《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对所有议案内容
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一致。
本所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
人共 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9,446,671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28.12%。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的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董事局秘书、高级
管理人员、部分候选董事、部分候选监事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
经本所律师当场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符合我国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
2、审议并通过《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选举曾剑平、叶文龙、肖建营、
招绍强、邢飞为、郭延年、杨丽萍、郑友德、杨汉南为公司董事。
3、审议并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选举朱雪玲、姜雪梅为公司
监事。
经本所律师当场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所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
,对每一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均进行了逐个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
行监票和记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公司章程修正案》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选举董事、监事的两项议案均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本所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的议案与公告中所载明的议
案完全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
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副本三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吉林佳林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王哲
二00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热门股票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