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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净率:2.38 总市值: 42.03亿 成交量: 27275手 昨收: 12.24元 最高: 12.40元
换手率: 0.80% 涨停价: 13.46元 市盈率: 89.52 流通市值: 42.03亿  
 

司太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

公告时间:2024-04-29 17:59:11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章程》所
规定的具有提名权的提名人所提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选择和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分之一以上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提名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细
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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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可参与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在公司及其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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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不同意的,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可根据公司需要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十年。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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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及若日后与相关上位法律、法规冲突的,均按国家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施行。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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