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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孚通信(300394)  现价: 134.70  涨幅: -0.23%  涨跌: -0.31元
成交:191650万元 今开: 136.98元 最低: 132.81元 振幅: 4.09% 跌停价: 108.01元
市净率:15.24 总市值: 531.91亿 成交量: 141658手 昨收: 135.01元 最高: 138.33元
换手率: 3.95% 涨停价: 162.01元 市盈率: 58.03 流通市值: 482.90亿  
 

天孚通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04-21 15:36:04

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
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董事会秘书可以授权公司证券部处理上述事项。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董事会秘书
向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亲属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公司上市未满一年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公司上市已满一年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时,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制定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
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三章 持有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对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作相应变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六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若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票
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章 处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买卖本公司股
票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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