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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绅通灵(603900)  现价: 6.18  涨幅: 0.82%  涨跌: 0.05元
成交:7708万元 今开: 6.33元 最低: 6.13元 振幅: 5.22% 跌停价: 5.52元
市净率:1.01 总市值: 21.33亿 成交量: 123402手 昨收: 6.13元 最高: 6.45元
换手率: 3.62% 涨停价: 6.74元 市盈率: -19.25 流通市值: 21.04亿  
 

莱绅通灵:莱绅通灵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4-18 18:22:24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2 年 12 月 20 日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及 2024 年 4 月 17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江苏南京
2024年4月17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第三章 股份......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5
第一节 股东 ...... 5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1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7
第五章 董事会......21
第一节 董事 ...... 21
第二节 董事会 ...... 24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8
第一节 总裁 ...... 28
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 ...... 29
第七章 监事会......31
第一节 监事 ...... 31
第二节 监事会 ...... 32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3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3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6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6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6
第一节 通知 ...... 36
第二节 公告 ...... 37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7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7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8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0
第十二章 附则......4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公司由江苏通灵珠宝有限公司的原有股东为发起人,发起设
立;公司于 2012 年 2 月 20 日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在南京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换发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1007140920822。
第三条 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2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中国境内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079.89
万股,并于 2016 年 11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的英文名称:Leysen Jewellery Inc.
第六条 公司住所: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大道 19 号。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4,320.384 万元。
第八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把莱绅通灵经营成为消费者的至爱品牌;在中国市场,成为珠宝行业的领袖、企业管理的典范;创建具有高度责任感、积极进取的团队,使员工在公平公正、相互尊重的环境中,快乐工作并成长。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珠宝饰品、工艺美术品、铂金制品及黄金制品的零售、收购、生产、加工、修理改制、以旧换新,办公用品零售、批发,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企业管理咨询及服务,以特许经营方式进行商业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七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人民币。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前的股东及其认购的股份数、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 持股
(万股) 比例(%)
1 沈东军 7,462.50 40.91
2 马峻 6,112.50 33.51
3 Eurostar Diamonds International Sa 1,764.71 9.68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 持股
(万股) 比例(%)
4 蔄毅泽 1,350.00 7.40
5 Eurostar HK Holdings Limited 882.35 4.84
6 南京传世美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30.60 2.91
7 王芳 137.01 0.75
合 计 18,239.67 100.00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4,320.384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
《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股票若被终止上市,则在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款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
册是在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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