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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益股份(300538)  现价: 13.93  涨幅: -2.59%  涨跌: -0.37元
成交:6307万元 今开: 14.44元 最低: 13.86元 振幅: 4.13% 跌停价: 11.44元
市净率:2.37 总市值: 25.34亿 成交量: 45055手 昨收: 14.30元 最高: 14.45元
换手率: 3.92% 涨停价: 17.16元 市盈率: 104.32 流通市值: 16.00亿  
 

同益股份:公司章程(2023年12月)

公告时间:2023-12-11 18:23:27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3
第三章 股份......3
第一节 股份发行......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5
第三节 股份转让......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7
第一节 股东......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14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5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17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20
第五章 董事会......26
第一节 董事......26
第二节 董事会......29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5
第七章 监事会......37
第一节 监事......37
第二节 监事会......38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40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40
第二节 内部审计......43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43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44
第一节 通知......44
第二节 公告......45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45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45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46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48
第十二章 附则......4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深圳市同益实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深圳市同益实业有限公司的原有股东即为公司发起人。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于2012年10月30日取得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40306103182852。
第三条 公司于2016年8月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400万股,于2016年8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enzhen Tongyi Industr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N12区新湖路99号壹方中
心北区三期A塔1001
邮政编码:51810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191.8573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追求全体同益人物质与精神的幸福,为上下游合作伙伴创造价值,为社会做出贡献。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审批);塑胶材料及制品的研发及销售;机械设备的研发及销售;电子元器件、组件及制品的研发与销售;金属制品的研发与销售;导热导电材料的研发与销售;机械设备租赁;软件产品的销售;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货物及技术出口(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禁止及决需前置审批的项目)。技术服务(材料性能测试,金属、塑胶、无机非金属的物理、化学性能的测试服务;产品及半成品模流分析、制作模具、成型验证、表面处理、检测、失效问题定位分析服务;硬件设计服务;工业设计,整机设计服务;软件设计服务);普通货运;油漆销售(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股份总数为4,200万股,全部由各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方式为以原深圳市同益实业有限公司净资产出资,出资时间为2012年9月28日。公司各发起人的名称(或姓名)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万) 持股比例(%)
1 邵羽南 1,396.5964 33.2523
2 华青翠 1,442.4804 34.3446
3 华青春 332.4355 7.9151
4 陈佐兴 193.9270 4.6173
5 邵秋影 166.2176 3.9576
6 华青柏 166.2176 3.9576
7 马远 166.2176 3.9576
8 吴书勇 166.2176 3.9576
9 陈杰 83.5999 1.9905
10 马征 41.5535 0.9894
11 丁海田 24.5365 0.5842
12 马英 20.0004 0.4762
合 计 4,200.0000 100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18,191.8573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因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股东大会可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相关人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之具体实施方案。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起人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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