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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手率: 3.19% 涨停价: 15.40元 市盈率: 53.05 流通市值: 37.78亿  
 

拓斯达:监事会对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4-04-21 15:36:58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对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我们作为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事,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核查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的《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关于公司《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核查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的 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关于 2023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核查意见
我们认真审议了《关于 2023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议案》,认为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坏账事项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真实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符合会计准则和相关政策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不涉及公司关联人。符合公司目前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我们同意《关于计提 2023 年度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坏账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我们认真审议了公司《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经核查,公司现行内部控制体系和相关制度已基本建立健全,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发展的需要;公司重点活动能够严格、规范地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对子公司控制、关联交易、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内部控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规章要
求,保证了公司正常运行;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公司后续应根据内外环境的变化,及时进行内部控制体系的补充和完善,针对内控体系建设中发现的问题积极整改,不断提高内部控制的设计水平和执行效力,以更好实现内部控制的管理目标。
五、关于公司《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核查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该专项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公司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和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独立董事针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持续督导机构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监事会同意该议案。
六、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核查意见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以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43 元人民币(含税)进行分配,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若在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激励行权、股份回购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公司将以实施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需求,同时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七、关于 2024 年度公司向子公司预计担保额度的核查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2024 年度预计新增担保额度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担保有助于被担保对象日常运营
和持续发展,该担保风险可控,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关于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回购担保的核查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为满足被担保人条件的适格客户办理融资租赁回购担保,是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公司销售业务的发展。该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九、关于为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的核查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为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是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有助于公司开拓市场,开发客户资源,提高目标客户的合同履约能力,提高货款的回收效率。公司仅对信誉良好且具备银行贷款条件的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同时公司将会根据客户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客户提供反担保措施。该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此页以下无正文,下转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监事:
付秀江
杨晒汝
唐 波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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