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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通发展(600246)  现价: 7.84  涨幅: 4.81%  涨跌: 0.36元
成交:21964万元 今开: 7.42元 最低: 7.42元 振幅: 5.75% 跌停价: 6.73元
市净率:2.80 总市值: 155.81亿 成交量: 285590手 昨收: 7.48元 最高: 7.85元
换手率: 1.44% 涨停价: 8.23元 市盈率: -36.51 流通市值: 155.81亿  
 

万通发展: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北京复远)

公告时间:2024-04-30 17:48:31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万通发展
股票代码:600246
信息披露义务人: 北京复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复远复兴一号私募证券
投资基金”)
住所: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金元大街 1 号北京基金小镇大厦 A 座 355
通讯地址: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金元大街 1 号北京基金小镇大厦 A 座 355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2024 年 4 月 30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及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7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15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16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7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8
附表...... 20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本报告书 指
书》
万通发展、上市公 指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司、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受 指 北京复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复远复兴一号私募证
让方、北京复远 券投资基金”)
转让方、嘉华控股 指 嘉华东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转让方、万通控股 指 万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质权方、浙商银行 指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嘉华控股持有
本次权益变动 指 的万通发展 1 亿股股票和万通控股持有的 1000 万股股票
的权益变动行为。
转让协议 1 指 嘉华控股、北京复远、浙商银行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转让协议 2 指 万通控股、北京复远、罗光群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流通股 指 人民币普通股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北京复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1352960873X
注册地址 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金元大街 1 号北京基金小镇大厦 A 座 355
法定代表人 王立文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5 年 8 月 11 日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投资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
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
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
经营范围 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
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 2015-08-11 至 2045-08-10
股东情况 金幼华持股 33%,田春香持股 30%,北京中诚汇信信息咨询
中心(有限合伙) 持股 22%,王立文持股 15%。
通讯地址 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金元大街 1 号北京基金小镇大厦 A 座 35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情况
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是否取得其他国
家或地区居留权
王立文 男 执行董 中国 北京 否
事,经理
田春香 女 监事 中国 北京 否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此次权益变动主要基于对万通发展在光通信及无线通信等先进通信科技方面战略布局的信心,决定受让万通发展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内股份增减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来 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110,000,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53%。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嘉华控股、浙商银行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签署《股份转让
协议》,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嘉华控股持有的万通发展 1 亿股股票,占万通发
展总股本的 5.03%;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万通控股、罗光群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签署
《股份转让协议》,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万通控股持有的万通发展 1000 万股股票,占万通发展总股本的 0.5%。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受让 1.1 亿股,占万通发展总股本的 5.53%。
本次权益变动中股份受让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变化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股) 持股比例 (股) 持股比例
北京复远 0 0% 110,000,000 5.53%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其他事项
1、转让协议 1:
转让方/ 出质方 (甲方):嘉华东方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
受让方(乙方):北京复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复远复兴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质权方(丙方):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鉴于:
甲方为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万通发展”,股票代
码:600246)的股东;乙方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基于对万通发展在光通信及无线通信等先进通信科技方面战略布局的信心,乙方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甲方持有的已经质押给丙方的万通发展 1 亿股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份”),标的股份占万通发展总股数的 5.03%,甲方同意转让该标的股份。
丙方作为标的股份的质权方,同意本次标的股份转让并愿配合共同办理过户手续,但在标的股份解质押并过户前,甲方需先向丙方清偿对应股份质押融资本息的金额,共计人民币 302,239,366.12 元。
甲、乙、丙各方经友好协商,就标的股份转让事宜,达成如下:
一、转让标的股份
1、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转让其所持有的标的股份。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以分笔支付现金的方式受让标的股份。丙方作为质权方行使质权,在标的股份质押融资得到清偿的前提下同意本次标的股份转让。
2、自标的股份转让完成日起,与标的股份相关的全部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乙方。
二、股份转让价格和价款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次转让股份的转让价款按 2024 年 4 月 30 日前
一交易日收盘价的 90%,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6.96 元,合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696,000,000 元(大写:陆亿玖仟陆佰万元整)。
2、经甲、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本次协议转让收到的转让款中的人民币302,239,366.12 元,用于归还丙方的融资本金及利息。
三、支付安排
1、甲、乙、丙各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共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提交协议转让办理材料。上述三方在取得上交所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书后,由乙方向甲方支付首期转让款合计人民币604,478,732.24元。
首期转让款 604,478,732.24 元可分笔支付,每笔支付款向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一和银行账户二,各支付 50%,即向以下两个指定账户分别支付人民币302,239,366.12 元,可分笔支付。

在甲方的指定账户一收到首期转让款 302,239,366.12 元后 1 个工作日内,甲方
将该笔款项支付到丙方指定还款账户,丙方有权利于收到该笔款项后的当日单方扣划上述款项,用以归还甲方应偿还的人民币 302,239,366.12 元融资本金及利息。
2、乙方在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证登”)过户登记确认书之后 20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剩余转让款合计人民币 91,521,267.76 元,支付到甲方指定银行账户二,可分笔支付。
四、税收和费用
本协议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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