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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力医疗(603309)  现价: 11.55  涨幅: -2.20%  涨跌: -0.26元
成交:4654万元 今开: 12.00元 最低: 11.51元 振幅: 4.15% 跌停价: 10.63元
市净率:1.97 总市值: 33.86亿 成交量: 39844手 昨收: 11.81元 最高: 12.00元
换手率: 1.37% 涨停价: 12.99元 市盈率: 17.76 流通市值: 33.71亿  
 

维力医疗: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4-04-30 17:04:5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持续督导
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人编号:Z20374000 申报时间:2024 年 4 月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 维力医疗
证券代码 603309.SH
注册资本 29,316.0218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金湖工业城 C 区 4 号
主要办公地址 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金湖工业城 C 区 4 号
法定代表人 韩广源
实际控制人 向彬
邮政编码 511434
公司网址 http://www.welllead.com.cn/
电子信箱 chenmeiling@welllead.com.cn
联系人 陈斌、吴利芳
联系电话 020-39945995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734 号)核准,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9,632,218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3.4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99,442,298.64 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6,627,358.48 元,实际可用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92,814,940.16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全部到位,已经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华兴
验字[2021]21000110046 号)。
三、保荐工作概述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承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3、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投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并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波动情况等;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6、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7、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8、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
情况。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能够按有关相关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保持沟通,同时应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持续督导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证券发行上市期间,维力医疗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账户的开户情况及银行对账单,认为维力医疗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仍有
部分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继续履行对公司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核查义务。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的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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