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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油泵(603319)  现价: 17.16  涨幅: 0.06%  涨跌: 0.01元
成交:4238万元 今开: 16.98元 最低: 16.88元 振幅: 2.45% 跌停价: 15.44元
市净率:2.01 总市值: 35.70亿 成交量: 24820手 昨收: 17.15元 最高: 17.30元
换手率: 1.20% 涨停价: 18.87元 市盈率: 15.80 流通市值: 35.61亿  
 

湘油泵: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4-30 15:54:43

证券代码:603319 证券简称:湘油泵 公告编号:2024-034
债券代码:113684 债券简称:湘泵转债
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678 号)同意注册,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 57,739.00 万元可转债,每张面值为 100 元,共计 5,773,900 张,
按面值发行,期限为 6 年。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77,390,000.00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6,829,122.17 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70,560,877.83 元。用于年产 350 万台新能源电子泵智能制造项目、高效节能无刷电机项目、企业技术中心升级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于 2024 年 4月 10 日为公司出具了众环验字(2024)1100007 号《验证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及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分别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东支行、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与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衡东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以上协议统称为《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4 年 4 月 30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 银行账号 开立时储存金额 用途
号 行 (元)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1905034029200135709 61,390,000.00 企业技术中心升级项
限公司衡东支行 目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43050164683600001391 135,000,000.00 补充流动资金
限公司衡东支行
3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368380100100147375 161,000,000.00 高效节能无刷电机项
司衡阳分行 目专户
4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8111601013200704204 215,000,000.00 年产350万台新能源电
司衡阳分行 子泵智能制造项目
合计 572,390,000.00
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577,39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570,560,877.83元,以上账户总额和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是由于部分发行费用尚未支付完毕。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保荐机构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东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东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1905034029200135709,截至 2024 年 4 月 9 日,专户余额为 6139 万元。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企业技术中心升级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崔敏捷、黄世瑾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邮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公司与保荐机构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东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东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3050164683600001391 ,截至 2024 年 4 月 9 日,专户余额为 13500 万元。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__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崔敏捷、黄世瑾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邮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公司与保荐机构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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