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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明医药(002826)  现价: 9.30  涨幅: -0.96%  涨跌: -0.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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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手率: 2.56% 涨停价: 10.33元 市盈率: 50.78 流通市值: 16.37亿  
 

易明医药: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4-04-25 19:34:36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全面评价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情况,规范内部控制程序和评价报告,确保内部控制有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三条 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评价至少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着眼于风险,突出重点,关注影响控制目标的高风险领域、重要业务单位、重大业务事项、关键控制环节和风险点。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负责,审计委员会组织实施,具体工作授权公司审计部承担。公司审计部在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结合公司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实际情况,根据本制度规定的评价原则、内容、程序、方法和报告形式等,有序开展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初稿形成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在审查过程中可根据需要听取公司经理层、职能部门、子公司及审计机构的汇报。

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认真审议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等相关规定,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确定内部控制评价具体内容,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第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一般包括年度评价和日常评价。年度评价是指公司根据内部控制目标,对公司某一年度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的评价;日常评价是指公司在特定时点对特定范围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的评价。
第七条 年度评价为定期评价,在每年年度结束后至年度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之前,应完成定期检查并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阅;日常评价一般为不定期评价,根据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不受检查时间和检查次数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组织开展内部环境评价,应当以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社会责任等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规定及实际情况,对内部环境的设计及实施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九条 公司组织开展风险评估机制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等相关规定中有关风险评估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所列主要风险为依据,结合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规定及实际情况,对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应对策略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条 公司组织开展控制活动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等相关规定中的控制措施为依据,结合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规定及实际情况,对相关控制措施与流程的设计和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一条 公司组织开展信息与沟通评价,应当以内部信息传递、财务报告、信息系统等相关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规定及实际情况,对信息收集、处理和传递的及时性、反舞弊机制的健全性、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以及利用信息系统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二条 公司组织开展内部监督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中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内部监督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有关日常管控的规定为依据,结合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规定及实际情况,对内部监督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认定和评价,重点关注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等是否在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中有效发挥监督作用。
第十三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形成工作底稿,详细记录公司执行评价工作的内容,包括评价要素、主要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施、有关证据资料以及认定结果等。评价工作底稿应设计合理、证据充分、简便易行、便于操作。
第三章 内部控制评价程序
第十四条 董事会可指定审计委员会来承担对内部控制评价的组织、领导、监督职责,并通过授权内部控制评价机构执行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五条 内部控制评价程序一般包括:制定评价工作方案、组成评价工作组、实施现场测试、认定控制缺陷、汇总评价结果、编制评价报告等环节。
公司授权公司审计部负责内部控制评价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公司审计部应拟订评价工作方案,明确评价范围、工作任务、人员组织、进度安排和费用预算等相关内容,报经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审批后实施。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应根据经批准的评价方案,组成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具体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评价工作组应吸收公司内部相关单位熟悉情况的业务骨干参加。评价工作组成员对本部门的内控评价工作应实行回避制度。
公司可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内部控制评价。为公司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公司提供内部控制评价服务。
第十七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应对被评价单位进行现场测试,综合运用个别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充分收集被评价单位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按照评价的具体内容,如实填写评价工作底稿,研究分析内部控制缺陷。测试控制有效性的程序,按其提供证据的效力,由弱到强排序通常为:询问、观察、检查和重新执行。询问本身并不能作为得出控制是否有效的结论提供充分、适当的证据。
第十八条 对于认定的内部控制缺陷,内控评价部门应当结合董事会和审计
委员会要求,提出整改建议,要求责任单位及时整改,并跟踪其整改落实情况;已经造成损失或负面影响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
第十九条 内部控制缺陷的分类从环节上分为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从与财务报告关系分为财务报告内控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控缺陷,从程度上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一般缺陷。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公司严重偏离控制目标。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第二十条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包括定性标准和定量标准,定量标准即涉及金额大小,即可以根据造成直接损失绝对金额制定,也可以根据直接损失占本公司资产总额、销售收入及利润等的比率确定;定性标准,即涉及业务性质的严重程度,可根据其直接或潜在负面影响的性质、影响的范围、影响的程度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应当以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为基础,由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机构进行综合分析后提出认定意见,报请审计委员会审核后,董事会予以最终认定。
第二十二条 内部控制评价机构需编制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汇总表,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持续改进情况,对内部控制缺陷及其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和全面复核。重大缺陷的最终认定以及对相关部门的问责由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负责。
第五章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内部控制评价的最终体现,分为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日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披露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声明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保证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明确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体制、进度安排,是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独立审计。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说明公司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四)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描述内部控制评价所涵盖的被评价单位,以及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事项及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如有所遗漏的,应说明原因及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性产生的重大影响等。
(五)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描述内部控制评价工作遵循的基本流程,以及评价过程中采用的主要方法。
(六)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描述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声明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或做出的调整及相应原因;根据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确定评价期末存在的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七)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及重大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对于评价期间发现、期末已完成整改的重大缺陷,说明公司有足够的测试样本显示,与该重大缺陷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且运行有效。针对评价期末存在的内部控制缺陷,公司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及预期效果。
(八)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对不存在重大缺陷的情形,出具评价期末内部控制有效结论;对存在重大缺陷的情形,不得做出内部控制有效的结论,并需描述该重大缺陷的性质及其对实现相关控制目标的影响程度,可能给公司未来生产经营带来相关风险。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发生重大缺陷的,公司须责成内部控制评价机构予以核实,并根据核查结果对评价结论进行相应调整,说明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机构负责根据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结合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底稿和内部控制缺陷汇总表等资料,及时编制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第二十六条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应当报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对外披露。公司董事审议该报告,需要填写《关于〈董事会关于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报告〉审议的工作底稿》,该底稿的具体规格应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的当年度定期报告披露要求。
第二十七条 公司以 12 月 31 日作为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基准日。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应于基准日后 4 个月内与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同时报出。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机构需关注自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是否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因素,并根据其性质和影响程度对评价结论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八条 内部控制评价的有关文件资料、工作底稿和证明材料等应当由审计部妥善保管,保存时间不少于十年,年度报告应永久保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评价人员应以客观、公正的态度执行评价工作,如果因不当行为导致评价结果不符合事实,应追究相关评价人员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本办法。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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