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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 力 特(000635) 现价: 7.06 涨幅: 1.29% 涨跌: 0.09元 | ||||
成交:1212万元 | 今开: 6.97元 | 最低: 6.90元 | 振幅: 2.30% | 跌停价: 6.27元 |
市净率:1.40 | 总市值: 21.46亿 | 成交量: 17344手 | 昨收: 6.97元 | 最高: 7.06元 |
换手率: 0.57% | 涨停价: 7.67元 | 市盈率: -3.67 | 流通市值: 21.40亿 |
英力特: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关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4-25 18:39:03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关于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
法律意见书
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 166 号德宁国际中心 28、29 层 邮编:750000
电话/Tel: +86 0951 6011966 邮箱/E-mail:grandallyc@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零二四年一月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释 义...... 2
第一节 引言...... 5
第二节 正文...... 7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7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14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16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19
五、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22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23
七、发行人的业务 ......23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23
九、发行人的主要资产 ......25
十、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5
十一、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和收购兼并......26
十二、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27
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27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27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及财政补贴......28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28
十七、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募集资金的运用......28
十八、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30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31
二十、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31
二十一、结论意见 ......31
第三节 签署页 ...... 33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发行人、公司、英力特 指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国能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发行人
英力特集团、控股股东 指
控股股东
国家能源集团、实际控 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系发行人实际控
指
制人 制人
发行人原控股子公司宁夏石嘴山市青山宾馆有限
青山宾馆 指
责任公司,已于报告期内注销
民族化工 指 发行人的前身宁夏宁河民族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在中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发行的
A 股 指 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份,每股面值 1.00
元,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
本次发行 指 象发行不超过 91,174,651 股(含本数)A 股股票的
行为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
指
信建投 和保荐人
本所 指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本所出具的《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关于宁夏英
律师工作报告 指 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律
师工作报告》(GHLSGZBG[2024]001)
本所出具的《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关于宁夏英
法律意见书 指 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法
律意见书》(GHFLYJS[2024]024)
募集说明书 指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众
环审字(2021)0203052 号《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审计报告》 指
通合伙)出具的大信审字[2022]第 29-00073 号以及
大信审字[2023]第 1-00273 号《宁夏英力特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的合称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指
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指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 指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指
法》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指
度》
报告期 指 2020 年、2021 年、2022 年和 2023 年 1-9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方便表述,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中国 指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
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国已经正式公布并
中国法律法规 指 实施且未被废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法律文件
元,万元 指 除特别注明外,均指人民币元、万元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关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
法律意见书
GHFLYJS[2024]024
致: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依据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指派柳向阳律师、杜涛律师、金晶律师、冯建军律师、王新宇律师担任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获授权为本次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中国法律法规,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3.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审计、资产评估、投资项目分析、投资收益等事项发表评论。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和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和/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财务数据等专业事项,本所未被授权、亦无权发表任何评论。
4.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及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发行人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完全一致。
5.在本所进行合理核查的基础上,对于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或者基于本所专业无法作出核查及判断的重要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专业意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所同意发行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在其有关申请材料中部分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意见及结论,但该等引述不应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对本所意见的理解出现偏差的方式进行。
8.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法律意见书和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9.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之依据。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董事会的批准
2023 年 7 月 21 日、2024 年 1 月 19 日,发行人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
关于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
法律意见书
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 166 号德宁国际中心 28、29 层 邮编:750000
电话/Tel: +86 0951 6011966 邮箱/E-mail:grandallyc@grandall.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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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一月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释 义...... 2
第一节 引言...... 5
第二节 正文...... 7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7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14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16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19
五、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22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23
七、发行人的业务 ......23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23
九、发行人的主要资产 ......25
十、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5
十一、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和收购兼并......26
十二、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27
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27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27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及财政补贴......28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28
十七、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募集资金的运用......28
十八、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30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31
二十、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31
二十一、结论意见 ......31
第三节 签署页 ...... 33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发行人、公司、英力特 指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国能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发行人
英力特集团、控股股东 指
控股股东
国家能源集团、实际控 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系发行人实际控
指
制人 制人
发行人原控股子公司宁夏石嘴山市青山宾馆有限
青山宾馆 指
责任公司,已于报告期内注销
民族化工 指 发行人的前身宁夏宁河民族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在中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发行的
A 股 指 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份,每股面值 1.00
元,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
本次发行 指 象发行不超过 91,174,651 股(含本数)A 股股票的
行为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
指
信建投 和保荐人
本所 指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本所出具的《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关于宁夏英
律师工作报告 指 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律
师工作报告》(GHLSGZBG[2024]001)
本所出具的《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关于宁夏英
法律意见书 指 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法
律意见书》(GHFLYJS[2024]024)
募集说明书 指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众
环审字(2021)0203052 号《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审计报告》 指
通合伙)出具的大信审字[2022]第 29-00073 号以及
大信审字[2023]第 1-00273 号《宁夏英力特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的合称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指
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指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 指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指
法》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指
度》
报告期 指 2020 年、2021 年、2022 年和 2023 年 1-9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方便表述,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中国 指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
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国已经正式公布并
中国法律法规 指 实施且未被废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法律文件
元,万元 指 除特别注明外,均指人民币元、万元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关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
法律意见书
GHFLYJS[2024]024
致: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依据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指派柳向阳律师、杜涛律师、金晶律师、冯建军律师、王新宇律师担任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获授权为本次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中国法律法规,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3.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审计、资产评估、投资项目分析、投资收益等事项发表评论。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和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和/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财务数据等专业事项,本所未被授权、亦无权发表任何评论。
4.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及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发行人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完全一致。
5.在本所进行合理核查的基础上,对于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或者基于本所专业无法作出核查及判断的重要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专业意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所同意发行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在其有关申请材料中部分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意见及结论,但该等引述不应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对本所意见的理解出现偏差的方式进行。
8.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法律意见书和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9.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之依据。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董事会的批准
2023 年 7 月 21 日、2024 年 1 月 19 日,发行人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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