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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通通讯(002861)  现价: 9.09  涨幅: 0.33%  涨跌: 0.03元
成交:3413万元 今开: 9.09元 最低: 8.86元 振幅: 4.08% 跌停价: 8.15元
市净率:1.71 总市值: 14.14亿 成交量: 37387手 昨收: 9.06元 最高: 9.23元
换手率: 3.13% 涨停价: 9.97元 市盈率: -20.82 流通市值: 10.86亿  
 

瀛通通讯:公司章程(2024年4月)

公告时间:2024-04-26 01:02:21
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3
第三章 股份......3
第一节股份发行......3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4
第三节股份转让......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7
第一节股东 ......7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9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12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3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15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8
第五章 董事会 ......23
第一节董事 ......23
第二节董事会......26
第三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32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4
第七章 监事会 ......36
第一节监事 ......36
第二节监事会......37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9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39
第二节内部审计......43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43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44
第一节 通知 ......44
第二节公告 ......45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45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45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46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48
第十二章 附则 ......4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湖北省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562722881P。
第三条 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1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68 万股,于 2017 年 4 月 1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Yi ngTo ngTelecommunication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湖北省通城县隽水镇经济开发区新塔社区。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5,552,744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坚持“团结、诚信、执着、创新”的核心价值观,秉承“致力客户满意、力求尽善尽美”的质量方针,以人为本,科学管理,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积极拓展经营领域与海内外市场,扩大市场占有率,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回报股东、社会。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研发、生产、销售:声学、光学、无线通信产品、精密电子产品、模具、精密五金件、塑胶件、高速传输线、连接线、连接器及手机、电脑周边设备,通讯传导线材、耳机线材、微细通讯线材、各类超微细铜线、铜合金及特种铜导体、智能耳机、智能家居设备、电子产品、智能机电及信息产品、智能化设备;物联网智能设备与以上产品相关的嵌入式软件的开发、销售及以上产品相关的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不含国家限制或禁止的技术及货物);声学、光学、无线通信产品的技术服务;商务信息咨询(不含金融类);市场推广;企业管理咨询。(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向发起人发行 3,668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公司发起人及
其认购的股份数、所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序号 发起人名称 认股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黄晖 1,686.9132 45.99
2 萧锦明 856.8448 23.36
3 左笋娥 372.6688 10.16
4 黎灿雄 220.0800 6.00
5 左贵明 218.9796 5.97
6 刘浪宇 212.7440 5.80
7 杜耀武 63.0896 1.72
8 深圳市中新乔企业管
理咨询有限公司 36.6800 1.00
合计 3,668.0000 100.00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55,552,744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股份(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等事项由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发行文件具体规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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