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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手率: 0.00% 涨停价: -1元 市盈率: -13.65 流通市值: 2.63亿  
 

ST 银 山:200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等

公告时间:2013-03-14 15:17:03
四川银山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四川银山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02年5月24日
上午9:00在公司办公大楼八楼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12人,代表股份7627.97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6.71%。会议由公司董事长
刘宗平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四川英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
了会议。会议采取记名逐项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了以下报告:
1、以7517.47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数的98.55%;以0股反对;
以110.50万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数的1.45%,大会审议通过了
《2001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2、以7517.47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数的98.55%;以0股反对;
以110.50万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数的1.45%,大会审议通过了《2001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3、以7296.47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数的95.65%;以0股反对;
以331.50万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数的4.35%,大会审议通过了《2001
年财务决算报告》。
二、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以7517.47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数的98.55%;以0股反对;
以110.50万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数的1.45%,大会审议通过了《2001
年利润分配方案》。公司2001年度亏损14972万元,故2001年公司不分配也不进
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2、以7517.47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数的98.55%;以0股反对;
以110.50万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数的1.45%,大会审议通过了《公
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3、以7517.47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数的98.55%;以0股反对;
以110.50万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数的1.45%,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改公司章程部份条款的议案》。
4、以7517.47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数的98.55%;以0股反对;
以110.50万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数的1.45%,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并确定其报酬的议案》。
同意续聘四川君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财务审计中介机构,聘期一年,2001
年年度报酬为20万元。
5、以7516.36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数的98.54 %;以0股反对;
以111.61万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数的1.46%,同意冯敬文先生辞去
公司董事职务;
以7516.36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数的98.54%;以0股反对;
以111.6万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数的1.46%,
同意艾小明先生辞去公司董事职务。
6、以7516.36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数的98.54%;以0股反对;
以111.61万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数的1.46%,同意增补胡光友先生
为公司董事(简历附后);
以7516.36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数的98.54%;以0股反对;以
111.61万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数的1.46%,
同意增补唐明华先生为公司董事(简历附后)。
以上2、3事项已于2002年4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详细公
告。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所有议案均由四川英捷律师事务所田原律师现场见
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银山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2年5月24日
附:胡光友、唐明华先生简历
胡光友:男,1954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高级工程师。1980年至
1981年在简阳红塔氮肥厂任操作工、调度员;1981年至1997年历任公司安保科安
全管理员、磷铵车间工艺技术员、车间副主任、主任、磷铵分厂副厂长、总调室
主任工程师、银磷厂厂长助理兼总调度长、生产部常务副部长、党委副书记、
质量部部长等职;1997年至1999年任内江氮肥厂厂长、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
1999年至2001年任公司银磷厂厂长、党委副书记;2001年至2002年任总经理助理
兼综合管理部部长,现任公司总经理。
唐明华:男,1952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大专文化程度。1986年至1999年
历任威远氮肥厂设备科副科长、科长、厂长助理、副厂长等职,1999年至2001年
任内江氮肥厂厂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威远氮肥厂厂长。

四川英捷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银山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一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银山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四川银山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
签订的《聘用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指派田原律师出席了贵公司2001年
度股东大会。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等
法律法规及《四川银山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对贵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贵公司董事会于2002年4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
了《四川银山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公
告》。2002年5月24日,股东大会按会议通知如期举行。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
  根据贵公司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计12名,共持有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7627.97万股,占贵
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71%。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提出新提案股东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原有会议议程及提出新提案的情况。
四、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
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计票,当众公布表决结果。各项普通
决议议案均以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修改
章程的议案属特别决议议案,该议案以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五、结 论
综上所述,经办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
 
 
四川英捷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田原
200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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