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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1274万元 今开: 6.67元 最低: 6.63元 振幅: 2.69% 跌停价: 5.35元
市净率:1.00 总市值: 25.04亿 成交量: 18892手 昨收: 6.69元 最高: 6.81元
换手率: 0.81% 涨停价: 8.03元 市盈率: -36.16 流通市值: 15.51亿  
 

裕兴股份:2023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钱振华)

公告时间:2024-04-28 15:49:23

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钱振华)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认真行权,依法履职,做到不受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与左右,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监督公司规范化运作、维护股东整体利益。现将本人 2023 年度履行职责的基本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钱振华、1963 年出生,本科学历,法律专业人士。2009 年至今,任江苏永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21 年 6 月至今,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2023 年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了 8 次董事会,本人亲自出席了全部董事会,
未发生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或任职期间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报告期内,本人均提前详细阅读董事会通知中所列的各项议案和相关材料,会上积极参与讨论,依法表决。本人认为这些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人对报告期内历次董事会所有议案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
2023 年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了 6 次股东大会,本人亲自出席 4 次。
三、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一)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事前审核的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审核独立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相关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为公司出具的各期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我们对其职业操守、履职能力等做了事前审核,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可以继续承担公司 2023 年度的审计工作,我们同意将续聘该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承诺在审议该议案时投赞成票。
2、关于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事前审核独立意见
根据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我们事前对公司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方的资信、承接能力做了审查,并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和政策在行业内做了比较,认为公司本次提交的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系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关联交易定价符合市场原则。2022 年度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执行是在平等、互利基础上进行的,未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
基于以上情况,我们同意将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承诺在审议该议案时投赞成票。
3、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审核独立意见
根据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我们事前对公司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进行审查。本次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有利于公司将聚酯薄膜制造业务与聚酯薄膜加工业务分开管理,更好地发挥专业化管理的优势,加快公司产业链一体化发展布局,更好的满足下游客户需求,同时能够充分调动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提升凝聚力。本次对外投资遵循了客观、公允、合理的原则,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会对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以上情况,我们同意将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承诺在审议该议案时投赞成票。
(二)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聘任副总经理的提名、审议、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经审阅相关人员的个人履历,本次受聘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水平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叶飞先生和吉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三)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发表的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2022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对 2022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1)2022 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截至 2022 年末,公司不存在任何对外担保情形。
2、关于公司《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拟定的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
司总股本 288,753,355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16 元人民币现金红利
(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 33,495,389.18 元,占母公司当年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 30.54%,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裕兴转债(债券代码:123144)
自 2022 年 10 月 17 日起至 2028 年 4 月 10 日为转股期,公司总股本因可转债转
股可能发生变化。此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
份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利(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持有
本公司股份 4,588,200 股)。具体实施本次分配方案时,以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
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账户上的股份数为基数,按照现金分红总额不变的原则实施利润分配。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拟定的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不存在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情形,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我们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公司《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证。
(2)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如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历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质量、服务水平等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和评议,我们认为该事务所具有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相关从业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项目人员在审计过程中秉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负责,表现了良好的专业水准,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审计服务,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我们一致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公司《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及 2023 年日常关联交易计划》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2022 年度,公司与依索合成发生的货物销售及代收电费的关联交易均履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审议程序,审议程序合法,交易价格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公司董事会对 2022 年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存在差异的说明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2022 年已经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决策程序合法,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2023 年度,公司拟与依索合成发生的货物销售及代收电费服务是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将按照市场公允价值进行,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6、关于公司《2022 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 2022 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审阅了公司编制的《2022 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询问了公司相关业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后,我们认为:
上述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发表的独立意见
1、《关于变更“扩建年产 25 万吨功能聚酯薄膜项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变更扩建年产 25 万吨功能聚酯薄膜项目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认为:公司本次变更扩建年产 25 万吨功能聚酯薄膜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内容、项目投资总额、项目效益测算内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变更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变更扩建年产 25 万吨功能聚酯薄膜项目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调整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事项进行了认真核
查,认为:公司本次调整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符合公司实际
情况,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调整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调整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公司符合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条件,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认为公司本次修订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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