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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日(600113)  现价: 8.32  涨幅: 2.09%  涨跌: 0.17元
成交:6940万元 今开: 8.20元 最低: 8.15元 振幅: 3.68% 跌停价: 7.34元
市净率:1.49 总市值: 35.07亿 成交量: 83608手 昨收: 8.15元 最高: 8.45元
换手率: 2.03% 涨停价: 8.97元 市盈率: 17.49 流通市值: 34.23亿  
 

浙江东日:关于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延长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4-18 15:43:38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0 传真:0571-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4H0488 号
致: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接受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东日”“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发行人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之特聘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提供法律服务。现就发行人延长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以下简称“决议有效期”)、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有效期(以下简称“授权有效期”)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依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出具。
2、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有关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和意见。在就有关事项的认定上,本所律师从相关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取得的文书,在本所律师履行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相关意见的依据。就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的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的相关内容,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对于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专业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签字人员的主体资质,本所律师履行了特别注意义务并进行了查验。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
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提呈监管审核机构审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和用途。
5、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而提交的申报材料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是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核查,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2023 年 3 月 12 日,发行人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3 年 4 月 17 日,发行人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根据发行人 2023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决议,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均为 12 个月,自 2023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上述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至 2024 年 4 月 17
日。
二、本次延长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具体情况
鉴于本次发行的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即将届满,而发行人尚未完成本次发行,为保证发行人本次发行工作的延续性和有效性,确保本次发行工作的顺利
推进,发行人于 2024 年 3 月 29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延长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2024 年 4 月 16 日,发行人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延长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根据发行人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均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 12 个月,
即延长至 2025 年 4 月 17 日。
三、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及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议等会议文件,并出席了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延长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表决结果及决议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 12 个月,除延长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外,本次发行的其他事项及其他授权事项内容保持不变;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未发生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本次延长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编号 TCYJS2024H0488 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延长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 年 月 日。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张声
签署: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孔舒韫
签署: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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