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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永强(002489) 现价: 2.78 涨幅: -0.71% 涨跌: -0.02元 | ||||
成交:4626万元 | 今开: 2.80元 | 最低: 2.76元 | 振幅: 2.14% | 跌停价: 2.52元 |
市净率:1.56 | 总市值: 60.30亿 | 成交量: 165841手 | 昨收: 2.80元 | 最高: 2.82元 |
换手率: 0.88% | 涨停价: 3.08元 | 市盈率: -61.67 | 流通市值: 52.12亿 |
浙江永强: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调研接待工作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4-04-22 18:01:06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调研接待工作管理办法
(已经2024年4月19日六届十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目的和遵循原则...... 2
第三章、 责任人和从职人员素质要求 ...... 2
第四章、 接待工作...... 2
第五章、 责任 ...... 4
第六章、 附则 ...... 4
附件 1:...... 5
附件 2:...... 6
附件 3:...... 7
附件 4:...... 8
附件 5:...... 9
附件 6:......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接待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接待及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述的投资者调研接待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媒体、
证券机构的调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新闻采访等活动,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
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予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二章、 目的和遵循原则
第四条 制定本规定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在接受调研、采访、沟通或进行对外宣
传、推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支持。
第五条 公司接待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的、私下的或者暗示等方式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二) 诚实守信的原则;
公司的接待工作本着客观、真实和准确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也不得有夸大或者贬低行为。
(三) 保密原则;
公司的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非公开的重大信息。
(四)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
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 高效低耗原则;
公司接待要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的成本。接待人员需着正装、用语规范。
(六) 互动沟通原则。
公司将主动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责任人和从职人员素质要求
第六条 公司接待事务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为公司董事长,主办人(直接责任人)
为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做好接待工作。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接待事务具体工作,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董事长可以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接待工作。除本规定确认的人员或合法授权的人员外,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参与接待工作。公司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应婉言谢绝对方有关公司业绩、签订重大合同等提问的回答。
第七条 公司从事接待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熟悉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状况,对公司有全面了解;
(二) 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证券、法律、财务等方面的相关知识;
(三) 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 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第四章、 接待工作
第八条 原则上,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重大信息或者重大事项公告
前暂缓进行现场接待活动。公司将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进行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举办业绩说明会、路演、分析师说明会、专题研讨会、投资者
接待等会议,就公司的经营、财务等情况广泛与投资者沟通和交流,仅限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提供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出席会议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必要时可邀请保荐代表人等中介机构或者专门机构出席。
第十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应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
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十一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
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二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
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三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前,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沟通(见附件1);待公司同意后,将对来访人员进行接待预约登记(见附件2),并签署承诺书(见附件3)。
第十四条 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事会秘
书统一负责。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身份(查询证券业协会公开资料、验证身份证明),保存承诺书、身份证明等相关文件。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以明确该等特定对象在与公司进行信息沟通时的行为规范,对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保密义务,具体格式见附件四。特定对象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司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公司应根据相关规定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五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
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涉及上市公司的基础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
外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交流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
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
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十九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签署重大合同等重大事项时(公开招投标、竞拍
的除外),该重大事项未披露前或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
司应要求对方及参与人签署保密协议(见附件4),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将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建立接待活动备查登记制度(见附件5),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
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由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
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 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活动的详细内容;
(三) 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
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接待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将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制度通过公司业务专区“资料填报->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信 息 填 报 ” 栏 目 提 交 到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互 动 易 网 站
(http://irm.cninfo.com.cn)披露,同时在公司网站予以披露。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具体格式见附件六),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公司投资者活动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与公司此前已经刊载的演示文稿和文档内容基本相同的,可以不再重复上传,但应当在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通过互动易网站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
中违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解决措施。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的披露行为并不代替公司法定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保证在互动易网站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原则上不得撤回或替换相关文件;如果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文件“(更正后)”的标注以示区分。
第五章、 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接待人员及非合法授权人员违反本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损
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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