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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船防务:中船防务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4-04-25 19:34:36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议事方式与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充分发挥监事会监督作用,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对《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条 监事会向全体股东负责,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维护公司及股东、职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前述人员予以纠正;
(四)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其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者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可以要求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监事会日常工作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其中一人出任监事会主席。监事会不
设下属工作机构,配备一名监事会秘书,负责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四条 监事议事以会议的形式进行,监事按规定参加监事会会议是履行监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第五条 监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权限范围行使职权,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六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涉。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制度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所作决议具有同等效力。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可以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电话会议、电子邮件以及书面等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十日内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的;
(二)一名或者多名监事提议召开时;
(三)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发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议题,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最近一次股东会授权事项;
(二)监事会主席提议事项或两名以上监事联名提议的事项;
(三)《公司章程》规定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四)监事会有关文件规定的事项;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可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和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
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提议监事姓名、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提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方式、明确和具体的提案以及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主席或监事会秘书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原则上三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秘书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会议通知,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专人送达的方式,送达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须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召集人可以不受上述时限、方式的限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进行会议记录。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拟审议的事项及材料;
(三)会议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书面提议;
(四)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六)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 1/2 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拒不出席或
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事先
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须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监事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不履行监事职责,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七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被要求参加监事会会议的人员应参加会议。
第七章 监事会审议程序、表决、决议和会议记录、纪要

第十八条 监事会审议事项,可采用集中审议、集中表决或逐项审议、逐项表决的方式进行,监事应当充分发表意见,明确意见。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投票由出席会议的监事以书面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分同意、反对、弃权。如果投弃权票必须申明理由并记录在案。
监事会会议采取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的,由出席现场会议的监事通过书面投票表决的方式形成决议,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由全体监事和记录人员签字。
监事会会议采取视频会议、电话会议、电子邮件以及书面等通讯方式召开的,由监事通过书面投票表决的方式形成决议,决议由全体监事和记录人员签字。
第二十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监事会会议完整信息,包括:会议届次、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发出通知情况、召集人、主持人、出席情况、议题、监事发言要点及意见、表决意向、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及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事项等,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监事不在会议记录、纪要、决议上签字,视同不履行监事职责。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年度会上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监事的履职情况,包括报告期内监事参加监事会会议的次数、投票表决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建立监事会决议执行记录制度。
监事会及其成员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要求相关人员对监事会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提供书面报告。
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监事会秘书应于监事会会议结束当日,将监事会决议交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材料、决议、记录、纪要等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按照公司档案制度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予以保存,保存期限为 10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定并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本规则的生效条件与《公司章程》生效条件相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监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修改并报股东会批准。
本规则由监事会拟定,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2016 年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原《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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