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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一科技(600520)  现价: 18.30  涨幅: -5.57%  涨跌: -1.08元
成交:28874万元 今开: 19.00元 最低: 17.90元 振幅: 6.09% 跌停价: 17.44元
市净率:8.14 总市值: 28.99亿 成交量: 155778手 昨收: 19.38元 最高: 19.08元
换手率: 9.83% 涨停价: 21.32元 市盈率: -35.43 流通市值: 28.99亿  
 

文一科技:文一科技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4-25 18:32:10

证券代码:600520 证券简称:文一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24—018
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中部分内容。该事项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一、重大事项审议情况
2024 年 4 月 25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文一科技关于
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表决结果均为同意 9 票,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获
得通过。董事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章程修订事项有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动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1 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股权性质的证券。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2 行使下列职权: 列职权: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东大会审议通过。
3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三)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担保;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任何担保;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的担保;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的担保;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保;
担保情形。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保情形。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
供担保。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第一款第(五)项担保事项
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按
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除董事会特别指定地点 第四十八条 除董事会特别指定地点外,股东
外,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住所地召开。 大会应当在公司住所地召开。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4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网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并根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股东身份。股东通过 为出席。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
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 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
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说明原因。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第五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5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的提议,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董事会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书面反馈意见。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备案。
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6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得低于 10%。
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材料。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7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司的股东;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决议和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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