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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04-02 18:26:00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经 2024年 4月 1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百零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长城或公司)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防控财务风险,加
强价值管理,保护公司及其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
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管理办法和监管要求、《中
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参考《中国电子
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国长城职能部门、事业部、分公司、
全资和控股(含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参股企业参
照执行。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企业应当根据本制度,结合企
业实际,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 财务管理,是指综合运用预测、决策、预算、控制、
分析、评价、报告等方法和工具,对企业生产经营中财务资源的
取得、配置、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提高资源要素使用效益,实现高质量发展。
企业应当制定财务战略,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系,开展全面预算管理,统筹资金管理,有效营运资产,合理管控负债,精益控制成本,规范收益分配,加强信息管理和财务风险管理,实施考核评价和财务监督,加强财务人员管理。
第四条 企业经营管理机构和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企业制度规范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财务管理职责。
第五条 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战略引领,服务业务;集约精益,共享高效;依法合规,严守底线;赋能发展,创造价值。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系
第六条 中国长城财务管理体系以支撑战略发展为根本,以持续创造价值为目标,以优化财务资源配置为核心,以有效支持决策为重点,以严守财务风险为底线,构建支撑全面、健康、高质量发展的价值创造型财务管理体系。
第七条 中国长城财务管理体系包括全面预算管理体系、考核管理体系、资金管理体系、会计信息管理体系、成本费用管理体系、税务管理体系、管理会计体系、财务风险管理体系等业务体系,实施会计核算集中、资金管理集中、会计信息集中、人员管理集中等集中管理,利用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或集团)财务云平台、财务共享平台、司库管理平台、资金服务平台、供应链金融平台等信息平台为企业提供服务。
第八条 中国长城构建集约化管理和差异化授权相统一的财务组织架构,对所属子企业及重要参股公司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企业应当建立资本权属清晰、财务关系明确、符合法人治理结构要求的财务管理体制,并按照国家和中国长城有关规定实行权责利明确的分级分类财务管理。
第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权责界限清晰、制度流程规范、运转协同联动、战略支撑有力、价值贡献突出、风险防范有效的财务管理体系,处理好股东、债权人、员工、政府、市场等内外部利益关系。
企业应当在章程中明确党委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等内部治理主体的财务管理权责利,并在内部制度中明确财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在日常业务和重大财务事项中的职责分工及工作关系。
第十条 企业应当科学分析内外部环境,制定与本企业发展战略相匹配的财务战略,对财务管理做出全面、长期规划,为企业实现战略目标提供资源保障。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事项决策制度,明确所涉事项、主体及权限、规则和程序、回避制度、追责机制等,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第十二条 企业通过组织结构优化、内部控制建设、管理工具应用、财务数字化转型和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保障财务管理目标任务落实。

第三章 全面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中国长城实行全面预算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明确预算管理体制、编制主体及责任权限、编制流程及方法、执行控制、预算调整、考核评价等,根据企业战略目标合理、高效配置资源,为实现年度经营计划提供财务保障。
第十四条 企业要以全面预算管理为抓手,逐步推进财务管理和业务管理的有效融合。要全面考虑战略规划、运营计划、科技创新、投资活动、资金筹措、运营控制、考核评价等事项,将一切经济活动纳入全面预算范畴。全面预算内容包括经营预算、投资预算、科技投入预算、筹资预算、财务预算、专项预算和表外预算事项等。经营和投资预算是基础,筹资预算是保障,财务预算是经营、投资和筹资预算的自然驱动结果。
第十五条 全面预算管理按照企业级次实行分级管理制度。中国长城全面预算管理组织体系包括审议决策机构、组织实施机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责任部门等。企业应当结合自身管理特点,科学设置全面预算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内部各级预算管理组织的职责权限和负责人员。
第十六条 全面预算管理工作包括预算编制与审核下达、预算执行与监督、预算调整和预算考核等。预算编制是细化目标、责任及分配、落实资源配置的过程,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上报、逐级(审核)批复”的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企业要根据全面预算管理要求,组织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和投融资活动,严格预算执行,建立预算执行定期跟踪机制、重大项目预算进度监控机制。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全面预算管理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预算调整,未经批准前,不得自行变更。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中国长城通过集团财务公司推行资金集中管理。境外投资所在国家(地区)对资金调拨有限制的,应当以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方式实行境外资金集中管理。企业原则上应选择集团财务公司或战略合作银行开展资金业务,如因业务合作确需在经营风险较高的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应认真评估合作金融机构经营风险、充分考虑金融机构信用风险恶化可能引发的不利影响,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并报中国长城及集团公司备案。企业应当根据业务需求动态控制开户数量,定期对账、定期检查和清理闲置账户。
第二十条 中国长城通过集团公司统一构建的司库管理平台,对全级次企业资金、银行账户、担保、授信、信贷等信息进行监控。
第二十一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资金(含有价证券)管理制度,明确资金调度、保管、使用和监督的权限和程序,执行资金支付授权审批、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现金保管和盘点、网银支付多级复核、银行存款定期对账、印鉴保管和使用、内部稽核、敏感岗
位强制休假或轮岗机制等内控措施。
第二十二条 企业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原则上由集团财务公司作为受托人(中间机构)办理,确需通过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须履行内部审批程序。企业要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委托贷款,保障资金安全并及时还本付息。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审慎开展财务性投资,通过金融机构购买投资理财产品须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并要严格控制风险。
第二十四条 企业要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各类专项资金,加强过程管控,严禁挪作他用,保障专项资金使用效果。
第二十五条 企业通过集团公司构建的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签发惠融账单,并将供应链金融业务额度纳入供应链金融预算管理范畴,由中国长城财务管理部进行核定与报批,企业要加强额度使用合规性和风险审查。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发展战略和生产经营需要,遵循风险与收益均衡、成本效益最优等原则,实施资产结构动态管理,合理配置生产要素,提高资产周转率和运营效益,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加强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债权性资产管理,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债权性资产由产生债权经济事项的责任机构及其具体责任人员负责清收并承担风险责任,财务部门应当安排专人负责监督。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存货采购、仓储、领用、盘点、处置等全过程管理制度。仓库管理部门负责实物管理,财务部门负责价值管理。企业应当加强对存货采购的审批和执行管理,科学合理确定库存规模,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约定以及内部审批制度支付货款,定期进行存货盘点,加快存货周转,减少存货减值损失。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加强固定资产管理,规范固定资产的购建、使用、盘点、处置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重大资产的购建、技改、处置事项,应当经过可行性研究后,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落实决策和执行责任,投后应当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 企业要落实保险集中管理要求,通过集团财务公司统筹集中办理各项保险业务。企业应当合理运用各类保险工具,充分发挥商业保险作用,保障企业财产及人员安全,降低风险敞口。
第三十一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制度,加强各类资产盘点,定期开展减值测试,按照规定程序及时足额计提减值准备,真实反映资产价值变动情况。
第三十二条 企业实际发生资产损失的,要及时核实,查清责任,追偿损失,按照规定程序核销资产,调整相应减值准备。企业对已经全额核销的资产,除有证据表明相关权利义务已经终结外,要实行账销案存管理,落实内部追偿和清收责任。
第三十三条 企业以出售、抵押、质押、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置资产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内部制度规定的权限和
程序进行。
第六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四条 集团公司推行战略银行债务统一规划、统一授信、统一管理的要求,中国长城鼓励企业在参与资金集中管理的基础上向集团财务公司融资,发挥整体优势,提高综合效益。融资时,企业应当明确债务筹资目的,强化资产负债期限匹配,确保项目收益可以还本付息,合理控制杠杆率和财务风险。
第三十五条 企业要规范负债行为、加强负债管理、防范负债风险,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纳入年度全面预算管理,履行必要决策程序。企业要利用好境内和境外金融市场,统筹考虑监管要求、筹资成本、筹资时间、筹资风险等,合理确定筹资规模、方式、工具、期限等,持续优化资本结构、降控资金成本。
第三十六条 企业通过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商业票据等方式筹集短期资金的,要按时履约,避免损害企业信用。
第三十七条 企业要将担保事项纳入预算管理,并严格按照有关权限规定和程序办理。担保规模、担保对象、担保比例、反担保等要符合国家和上级机关管理规定。企业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担保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处置发现的问题。
第三十八条 企业要按照约定用途使用所筹资金,合理安排分红和还本付息等资金来源并及时支付,合规披露信息,维护企业信用和再筹资能力。

第七章 权益管理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规范开展权益管理,依法依规使用税后利润,促进股东、董事、经理层及其他职工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内部章程和制度约定,按照资本、劳动、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要素贡献有序开展收益分配。
第四十条 企业进行税后利润分配,要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遵循可持续原则,兼顾自身发展和回报股东的需要,并提请股东(大)会等审议批准。
企业当年税后利润要按照以下顺序分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支付优先股股息、提取任意公积金、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第四十一条 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持续经营情形下,可以用盈余公积弥补,或者在税法规定的结转年限内,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税法规定的结转年限届满后,仍未得到弥补的亏损用以后年度税后利润弥补,或者用盈余公积等弥补。
第四十二条 企业要按照中国长城(企业股东会)确定的上缴利润(分红)数额与时间,及时足额上交(分配)利润。中国长城委派到企业的董事、监事及财务负责人,要按照股东会决议,及时督促企业按时足额划缴分红资金。
第四十三条 企业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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