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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胤时尚(300901)  现价: 8.90  涨幅: 1.71%  涨跌: 0.15元
成交:3534万元 今开: 8.65元 最低: 8.63元 振幅: 3.77% 跌停价: 7.00元
市净率:2.16 总市值: 21.36亿 成交量: 40438手 昨收: 8.75元 最高: 8.96元
换手率: 1.68% 涨停价: 10.50元 市盈率: 183.54 流通市值: 21.36亿  
 

中胤时尚: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4-04-15 21:49:25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胤时尚”、“公司”、“发行人”、“上市公
司”)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持续督导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止。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中金公司”)作为中胤时尚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亮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保荐代表人: 胡安举、潘志兵

联系电话 (010)6505 1166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股票简称 中胤时尚 股票代码 300901
股票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的中文名称 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中文简称 中胤时尚
公司的外文名称 Zhejiang Zoenn Design Co., Ltd.
公司的外文名称缩写 Zoenn Design
注册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丰叶路 180 号
注册地址的邮政编码 325000
办公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丰叶路 180 号
办公地址的邮政编码 325000
公司网址 www.zoenn.com
电子信箱 zoenn800@zoenn.com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中胤时尚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中胤时尚及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复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推荐股票上市相关文件,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中胤时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本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1、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上市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
3、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5、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6、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7、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公司股东违规减持事项
2023 年 4 月至 5 月期间公司股东厦门昊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
称“昊嘉创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厦门昊嘉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嘉财富”)、厦门昊嘉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昊嘉产业”)存在违反承诺减持的情形。昊嘉创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首发上市前作出承诺:“本公司在减持时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的规定,昊嘉创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减持公司股份至 5%以下时未停止交易,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至 2023 年 5 月 5 日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违规减持公司股份 70,042 股,2023 年
5 月 4 日至 2023 年 5 月 5 日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违规减持公司股份 3,422,600 股,合计
3,492,642 股,占公司总股本(剔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的 1.47%,并未在该事实发生之
日起 3 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构成违规及违反承诺行为。2023 年 7 月 17 日,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发布了《关于对厦门昊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厦门昊嘉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 92 号),指出昊嘉创业、昊嘉产业和一致行动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相关规定,需要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对于上述事项,公司、公司股东及保荐机构高度重视,根据昊嘉创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和公司的说明,昊嘉创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并非主观故意违反相关规定,系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理解不充分导致了本次违规交易行为,已深刻认识到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并立即对相关法规进行学习,公司将持续督促昊嘉创业及其一致行动人严格遵守其作出的相关承诺,杜绝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二)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
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并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将“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变更为“自有品牌运营及推广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着力打造公司自有品牌,顺应市场发展趋势,有利于抓住新兴产品营销渠道,推动品牌产品销售,拓展高附加值环节业务,夯实未来发展基础,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发展规划。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等
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无异议的专项核查意见。上
述核查意见已于 2024 年 3 月 30 日进行了公告。
(三)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
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发展规划,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提升公司柔性化智能制造能力,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将用于“设计、展示、营销中心建设项目”中的 4,500 万元募集资金调整为用于“年产 200 万双鞋履智能化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
审慎核查,并出具了无异议的专项核查意见。上述核查意见已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进行
了公告。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募集资金使用。发生重要事项时,发行人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进行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为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与公司约定履行了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
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尚未
使用完毕,因此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
陈 亮
保荐代表人:
胡安举 潘志兵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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