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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体产业(600158) 现价: 9.43 涨幅: 3.17% 涨跌: 0.29元 | ||||
成交:25328万元 | 今开: 9.20元 | 最低: 9.12元 | 振幅: 3.50% | 跌停价: 8.23元 |
市净率:3.46 | 总市值: 90.48亿 | 成交量: 271515手 | 昨收: 9.14元 | 最高: 9.44元 |
换手率: 2.83% | 涨停价: 10.05元 | 市盈率: 63.48 | 流通市值: 90.48亿 |
中体产业: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公告时间:2024-04-29 20:18:26
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2024 年 4 月)
(1998 年 3 月 10 日第一次股东大会通过,2001 年 2 月 19 日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一次修
改,2001 年 10 月 11 日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二次修改,2002 年 6 月 28 日第五次股东大会第三次修
改,2003 年 8 月 8 日第六次股东大会第四次修改,2003 年 12 月 18 日 200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
五次修改,2005 年 9 月 13 日 200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六次修改,2006 年 5 月 16 日第九次股东
大会第七次修改,2007 年 4 月 12 日第十次股东大会第八次修改,2007 年 9 月 19 日 2007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第九次修改,2008 年 3 月 13 日第十一次股东大会第十次修改,2008 年 8 月 29 日 2008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十一次修改,2009年3月30日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十二次修改,2009
年 10 月 20 日 200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十三次修改,2010 年 10 月 15 日 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第十四次修改,2011 年 9 月 2 日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十五次修改,2012 年 8 月 29
日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十六次修改,2018 年 8 月 24 日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十七
次修改,2018 年 12 月 24 日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十八次修改,2019 年 4 月 2 日第二十二次
股东大会第十九次修改,2020 年 3 月 6 日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二十次修改,2020 年 6 月 18
日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二十一次修改,2020 年 9 月 14 日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二
十二次修改,2020 年 12 月 28 日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二十三次修改,2021 年 9 月 23 日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二十四次修改,2022 年 5 月 20 日第二十五次股东大会修改。)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节股东大会
第三节股东大会提案
第四节股东大会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二节董事会
第三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四节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 总裁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二节监事会
第八章 党建工作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二节公告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核心与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体改生[1997]153 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载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20000710921568D。
第三条 公司于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五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500 万股。其中,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为 4050 万股,于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七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公司职工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为 450 万股,于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八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Sports Industr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武清开发区三号路
邮政编码: 3017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5,951.3067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
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副总裁、总裁助理和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发挥体育产业的资源优势,利用资本市场投资体育产业,发展体育科技,创造中国体育名牌、开发中国体育市场,推动全民健身运动,依靠现代经营手段建设立足中国走向国际的大型企业。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
体育用品的生产、加工、销售;体育运动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体育场馆、设施的投资、开发、经营;承办体育比赛;体育运动设施的建设、经营;体育主题社区建设;体育俱乐部的投资、经营;体育健身项目的开发、经营;销售纺织品、服装、鞋帽、钟表、文具、珠宝首饰、工艺品、金银制品、金属制品、玩具、陶瓷制品、玻璃制品;设计、生产、加工金银制品、金属制品、玩具、陶瓷制品、玻璃制品;销售食品;体育专业人才的培训;体育信息咨询;房屋租赁;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软件销售、计算机系统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数据处理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票务代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电子产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化妆品零售;箱包销售;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业务培训; 教育咨询服务;体育保障组织;体育竞赛组织;体育经纪人服务;电影摄制服务。(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普通股总数为 18,000 万股,五家发起人持有股份为:国
家体育总局体育基金筹集中心持有 7,685 万股,占总股本的 42.7%,出资方式为净资产折股;沈阳房产实业有限公司持有 4,320 万股,占总股本的 24%,出资方式为净资产折股;中华体育基金会持有 715 万股,占总股本的 3.97%,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持有 715 万股,占总股本的 3.97%,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国家体育总局器材装备中心持有 65 万股,占总股本的 0.36%,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上述发起人出资时间均为 1998 年 3 月。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95,951.3067 万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收购的本公司股份,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方式处置。
第二十五条 除《公司法》及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公司章程
(2024 年 4 月)
(1998 年 3 月 10 日第一次股东大会通过,2001 年 2 月 19 日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一次修
改,2001 年 10 月 11 日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二次修改,2002 年 6 月 28 日第五次股东大会第三次修
改,2003 年 8 月 8 日第六次股东大会第四次修改,2003 年 12 月 18 日 200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
五次修改,2005 年 9 月 13 日 200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六次修改,2006 年 5 月 16 日第九次股东
大会第七次修改,2007 年 4 月 12 日第十次股东大会第八次修改,2007 年 9 月 19 日 2007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第九次修改,2008 年 3 月 13 日第十一次股东大会第十次修改,2008 年 8 月 29 日 2008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十一次修改,2009年3月30日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十二次修改,2009
年 10 月 20 日 200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十三次修改,2010 年 10 月 15 日 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第十四次修改,2011 年 9 月 2 日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十五次修改,2012 年 8 月 29
日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十六次修改,2018 年 8 月 24 日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十七
次修改,2018 年 12 月 24 日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十八次修改,2019 年 4 月 2 日第二十二次
股东大会第十九次修改,2020 年 3 月 6 日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二十次修改,2020 年 6 月 18
日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二十一次修改,2020 年 9 月 14 日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二
十二次修改,2020 年 12 月 28 日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二十三次修改,2021 年 9 月 23 日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二十四次修改,2022 年 5 月 20 日第二十五次股东大会修改。)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节股东大会
第三节股东大会提案
第四节股东大会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二节董事会
第三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四节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 总裁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二节监事会
第八章 党建工作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二节公告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核心与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体改生[1997]153 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载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20000710921568D。
第三条 公司于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五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500 万股。其中,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为 4050 万股,于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七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公司职工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为 450 万股,于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八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Sports Industr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武清开发区三号路
邮政编码: 3017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5,951.3067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
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副总裁、总裁助理和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发挥体育产业的资源优势,利用资本市场投资体育产业,发展体育科技,创造中国体育名牌、开发中国体育市场,推动全民健身运动,依靠现代经营手段建设立足中国走向国际的大型企业。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
体育用品的生产、加工、销售;体育运动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体育场馆、设施的投资、开发、经营;承办体育比赛;体育运动设施的建设、经营;体育主题社区建设;体育俱乐部的投资、经营;体育健身项目的开发、经营;销售纺织品、服装、鞋帽、钟表、文具、珠宝首饰、工艺品、金银制品、金属制品、玩具、陶瓷制品、玻璃制品;设计、生产、加工金银制品、金属制品、玩具、陶瓷制品、玻璃制品;销售食品;体育专业人才的培训;体育信息咨询;房屋租赁;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软件销售、计算机系统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数据处理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票务代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电子产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化妆品零售;箱包销售;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业务培训; 教育咨询服务;体育保障组织;体育竞赛组织;体育经纪人服务;电影摄制服务。(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普通股总数为 18,000 万股,五家发起人持有股份为:国
家体育总局体育基金筹集中心持有 7,685 万股,占总股本的 42.7%,出资方式为净资产折股;沈阳房产实业有限公司持有 4,320 万股,占总股本的 24%,出资方式为净资产折股;中华体育基金会持有 715 万股,占总股本的 3.97%,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持有 715 万股,占总股本的 3.97%,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国家体育总局器材装备中心持有 65 万股,占总股本的 0.36%,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上述发起人出资时间均为 1998 年 3 月。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95,951.3067 万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收购的本公司股份,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方式处置。
第二十五条 除《公司法》及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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