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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科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公告时间:2024-04-22 20:22:02

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4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提名委员会委员内选举,并由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合适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列入候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新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委员。如有必要,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及相关议案;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只能委托该专门委员会内的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八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作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方式表决。表决意见设同意、反对、弃权。对同一议案,每名参会委员只能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中的一项,多选或不选的,均视为弃权。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决议的书面文件和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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