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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大教育(000526) 现价: 65.18 涨幅: -1.69% 涨跌: -1.12元 | ||||
成交:10869万元 | 今开: 66.37元 | 最低: 64.99元 | 振幅: 3.79% | 跌停价: 59.67元 |
市净率:12.07 | 总市值: 79.60亿 | 成交量: 16455手 | 昨收: 66.30元 | 最高: 67.50元 |
换手率: 1.40% | 涨停价: 72.93元 | 市盈率: 40.02 | 流通市值: 76.76亿 |
学大教育:年度募集资金使用鉴证报告
公告时间:2024-04-27 01:14:06
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大华核字[2024] 0011000513 号
大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DaHua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s(SpecialGeneralPartnership)
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2023 年度)
目 录 页 次
一、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1-2
二、 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2 层 [100039]
电话:86 (10) 5835 0011 传真:86 (10) 5835 0006
www.dahua-cpa.com
募 集 资 金 存 放 与 使 用 情 况 鉴 证 报 告
大华核字[2024] 0011000513 号
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学大教育公司)《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一、董事会的责任
学大教育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学大教育公司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学大教育公司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大华核字[2024] 0011000513 号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询问、检查、重新计算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学大教育公司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学大教育公司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四、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报告仅供学大教育公司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报告作为学大教育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项目合伙人) 叶立萍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孙冬梅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3384 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本公司由主承销商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8 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普通股
(A 股)股票 2,156.7602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人民币 38.53 元。截至 2021 年
2 月 8 日止,本公司共募集资金 830,999,705.06 元,扣除发行费用 8,685,227.94 元,募集
资金净额 822,314,477.12 元。
截止 2021 年 2 月 9 日,本公司上述发行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大华验字[2021]000095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截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募集资金项目累计投入 401,317,982.01 元,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 300,000,000.00 元,其中:公司于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利用自有资金先期投入募集
资金项目人民币 31,138,898.30 元;于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会计期间
使用募集人民币 311,141,619.54 元;于 2022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会计期
间使用募集人民币 40,316,836.39 元;于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会计期
间使用募集人民币 338,047,411.30 元。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
143,851,388.81 元(包含募集资金及利息收入)。
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于 2016 年 9 月 14 日经公司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业经本公司第
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审议通过后进行了修订。
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经营需要,本公司及下属全资公司北京学大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学诚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于 2021年 3 月与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兴业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以保证专款专用;授权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
料,并要求保荐代表人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现场调查一次。各监管 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根据本公司与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保荐协议》,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 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或者 邮件方式通知保荐代表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2021 年 12 月 13 日,本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
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议案》,本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机构由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变更为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于同日与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终止 厦门紫光学大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协议的协议书》,并与中邮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上市之持续督导协议》,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接,持续督导期限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鉴于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发生变更,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2021 年 12 月 13 日,本公司与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各开户
银行重新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公司募集资金进行监管。各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 制定的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鉴于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随后公司与中 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各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公司在使用募集资 金时严格履行各监管协议的规定,截至目前,各监管协议的履行状况良好。
根据本公司与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一次或者十二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 传真或者邮件方式通知保荐代表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二)募集资金存放情况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银行名称 账号 初时存放金额 截止日余额 存储方式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 15355266666699 824,399,708.17 116,813.95 活期存款-阶梯财富
京分行 账户 A(智能星期添)
兴业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 321070100100346790 121,472.66 活期存款-普通协定
存款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632698527 239,843.93 活期存款-对公“流动
司北京分行 利 D”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 8110701013502051597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大华核字[2024] 0011000513 号
大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DaHua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s(SpecialGeneralPartnership)
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2023 年度)
目 录 页 次
一、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1-2
二、 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2 层 [100039]
电话:86 (10) 5835 0011 传真:86 (10) 5835 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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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 集 资 金 存 放 与 使 用 情 况 鉴 证 报 告
大华核字[2024] 0011000513 号
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学大教育公司)《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一、董事会的责任
学大教育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学大教育公司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学大教育公司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大华核字[2024] 0011000513 号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询问、检查、重新计算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学大教育公司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学大教育公司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四、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报告仅供学大教育公司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报告作为学大教育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项目合伙人) 叶立萍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孙冬梅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3384 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本公司由主承销商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8 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普通股
(A 股)股票 2,156.7602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人民币 38.53 元。截至 2021 年
2 月 8 日止,本公司共募集资金 830,999,705.06 元,扣除发行费用 8,685,227.94 元,募集
资金净额 822,314,477.12 元。
截止 2021 年 2 月 9 日,本公司上述发行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大华验字[2021]000095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截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募集资金项目累计投入 401,317,982.01 元,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 300,000,000.00 元,其中:公司于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利用自有资金先期投入募集
资金项目人民币 31,138,898.30 元;于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会计期间
使用募集人民币 311,141,619.54 元;于 2022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会计期
间使用募集人民币 40,316,836.39 元;于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会计期
间使用募集人民币 338,047,411.30 元。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
143,851,388.81 元(包含募集资金及利息收入)。
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于 2016 年 9 月 14 日经公司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业经本公司第
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审议通过后进行了修订。
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经营需要,本公司及下属全资公司北京学大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学诚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于 2021年 3 月与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兴业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以保证专款专用;授权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
料,并要求保荐代表人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现场调查一次。各监管 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根据本公司与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保荐协议》,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 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或者 邮件方式通知保荐代表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2021 年 12 月 13 日,本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
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议案》,本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机构由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变更为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于同日与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终止 厦门紫光学大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协议的协议书》,并与中邮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上市之持续督导协议》,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接,持续督导期限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鉴于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发生变更,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2021 年 12 月 13 日,本公司与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各开户
银行重新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公司募集资金进行监管。各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 制定的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鉴于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随后公司与中 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各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公司在使用募集资 金时严格履行各监管协议的规定,截至目前,各监管协议的履行状况良好。
根据本公司与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一次或者十二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 传真或者邮件方式通知保荐代表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二)募集资金存放情况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银行名称 账号 初时存放金额 截止日余额 存储方式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 15355266666699 824,399,708.17 116,813.95 活期存款-阶梯财富
京分行 账户 A(智能星期添)
兴业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 321070100100346790 121,472.66 活期存款-普通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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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 8110701013502051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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