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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5-12-22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网址:www.grandwaylaw.com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一道008号创维大厦C座12层电话:0755-23993388 传真:0755-86186205 邮编:518057北京 上海 深圳 成都 西安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股字[2015]C0132号致: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开的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1. 贵公司于2015年12月5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25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决议》”);2. 贵公司于2015年12月5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深圳市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22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监事会决议》”);3. 贵公司于2015年12月5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4. 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等。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根据贵公司公告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1.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十五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2. 根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的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5年12月21日(星期一)14:00在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大道锦绣香江花园会所二楼宴会厅如期举行。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4. 除现场会议外,贵公司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2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21日9:15~15:00。5.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由贵公司董事、总经理修山城先生主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与截至2015年12月1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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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财的本次股东大会在审议上述1-19项议案时,关联股东南方香江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市金海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该两名股东合计持有的805,743,592股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意思是第一第二大股东不参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842,071,369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79%意思是另外7个人,当然是大机构了。和散户,99.99赞成!不好谁这么统一赞成?结合这几天的盘面,主力显然是信心百倍啊!结论:只要有利于股价上涨的都赞成!看不见万科吧都是骂王石的?人家卖菜的怎么了?让万科创历史新高!香江能上历史新高,散户无条件支持,你就是买下百度都支持!只要李彦宏愿意卖!嘿嘿,,2015-12-21 2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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