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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达兴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扈丈叛

(发表于: 鸿达兴业股吧   更新时间: )
鸿达兴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5-11-11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于2015年11月9日对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经对会议材料的仔细研究,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1、本次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本次激励对象名单人员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以上三个备忘录合称“《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2、董事会确定公司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授权日为2015年11月9日,该授权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中关于预留股票期权授权日的相关规定,相关的授予条件均已符合。3、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事项时,作为该股权激励计划受益人的关联董事林少韩先生已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相关议案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董事会审议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公司本次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等相关事项。独立董事:江希和、李旦生、刘东升二一五年十一月九日[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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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甘奔准
    利好吧
    2015-11-10 19: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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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终昱埠
    大利好,明天一字板
    2015-11-10 19:2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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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奚趾
    主力吸够,大利好涨停。
    2015-11-10 19: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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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彭勘倚
    有没有相同的公司出过这样的公告 然后股价是下跌 还是涨
    2015-11-10 19:3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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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弘吏我
    哥们我也不知道,如果放量下跌或者放量滞涨你就卖吧
    2015-11-10 23: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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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伊芩李
    明天就十一号了,昨天的消息
    2015-11-10 23:2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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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郦玳角
    2015-11-11 06: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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