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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7-0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GRANDALL LAWFIRM(Shanghai)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关于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之法律意见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目录引言......3律师声明事项......4正文......5一、 九鼎新材符合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5二、 九鼎新材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5三、 九鼎新材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合规性......7四、 综合意见......10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之法律意见书引言致: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鼎新材”)的委托,担任九鼎新材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本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员工持股计划》及其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员工持股计划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声明事项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本所律师已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员工持股计划》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前述核查验证过程中,九鼎新材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和披露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之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保证所提供之材料和文件、所披露之事实无任何虚假、隐瞒、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九鼎新材保证所提供副本材料与正本一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保证所提供之文件、材料上的所有签字和印章均真实、有效;保证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与事实一致。本所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九鼎新材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说明文件作出判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九鼎新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正文一、九鼎新材符合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600711592743W名称 ……[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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