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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5-11-12
证券代码:002288 证券简称:超华科技 编号:2015-083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11月11日下午14:30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10日下午15:00至2015年11月1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梅州市梅县雁洋镇松坪村超华工业园会议室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梁健锋先生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7、出席对象:(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455,253,94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8.865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15,243,34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837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40,010,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0283%;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1%。注: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3)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对会议议案进行审议并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1、关于提名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集人及委员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455,243,3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7%;反对1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1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注:本次会议上在律师见证下邓磊先生签署了董事声明与承诺书。2、关于改聘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455,243,3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7%;反对1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1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上述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议案1至2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10月26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相关公告。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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