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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5-08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 国贸大厦10层电话:010—57068585 传真:010—85150267二〇一七年五月关于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吴涵、李世琦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17年5月5日召开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依照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等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1、2017年4月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于2017年5月5日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2、2017年4月11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以及其他事项等内容。(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1、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现场会议2017年5月5日下午13点30分,本次股东大会在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总部基地8区17号楼8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王建成先生主持,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3、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5日9:15-15:00。经核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是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其作为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1、公司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根据会议通知,凡于2017年4月28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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