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网站 > 股吧论坛 > 步森股份股吧 > 步森股份: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返回上一页

步森股份: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师见序

(发表于: 步森股份股吧   更新时间: )
步森股份: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05-0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2楼电话:(8621)6105-9000 传真:(8621)6105-9100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14]46号)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2017年04月13日在《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本次股东大会于2017年05月04日在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步森大道419号公司行政大楼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持有公司股份数46,800,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4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系统取得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人,持有公司股份数1,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7%。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持有公司股份数46,801,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43%。以上股东均为截止2017年04月2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的内容1、审议《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审议《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3、审议《2016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4、审议《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5、审议《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6、审议《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7、审议《关于续……[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声明:如本站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邮箱:wangshiyuan@epins.cn 我们将迅速删除。

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发帖 登录 |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