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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顺科技:2016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邬必珏

(发表于: 捷顺科技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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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6-07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17-040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17年5月18日召开的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1、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2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入下一年度。《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2017年5月1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与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一致。3、自2016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已完成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工作,公司总股本已由665,912,601股变为665,681,301股。4、本次权益分派的实施距离公司股东大会通过该方案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配方案本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665,681,30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2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08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1.20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a;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a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24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2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6月12日,除权除息日为:2017年6月13日。四、权益分派对象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7年6月12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五、权益分派方法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7年6月13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2、若投资者在除权日办理了转托管,其股息在原托管证券商处领取。3、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1 00*****973 唐健2 01*****764 唐健3 00*****737 刘翠英4 01*****571 刘翠英5 01*****763 刘翠英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7年6月5日至登记日:2017年6月12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六、本次权益分派不涉及股份变动情况。七、咨询办法咨询……[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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