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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顺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宫彩禹

(发表于: 捷顺科技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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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5-06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1、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以及《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经核查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满足情况以及激励对象名单,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关于同意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51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决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2、关于增加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独立意见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的规定,增加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额度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此,同意公司本次增加使用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王理宗 李伟相 张建军2017年5月4日[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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