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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2-26
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会于2015年12月8日出具的《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3043号)已收悉。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上市公司”、“茂硕电源”)会同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发行人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就反馈意见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现回复如下,请予以审核。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尽职调查报告》(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报告》”)相同。一、重点问题重点问题1:申请人2015年5月25日披露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9月26日对预案进行了修订,调整了募集资金规模、募投项目和认购对象认购的份额,并调低了发行价格,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就调低发行价格的行为是否符合引进战略投资者的立法意图,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发表明确意见。回复:(一)关于2015年9月26日预案修订情况的说明发行人于2015年5月25日公告了《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以下简称“原预案”)。发行人在原预案中披露了“江西萍乡40MW光伏发电项目”、“江西新余35MW光伏发电项目”以及“江西新余20MW光伏发电项目”(以下简称“原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发电量预测、投资概算、项目经济效益评价以及相关发改委备案、土地及环评等相关手续正在办理当中。原预案披露后,部分原募投项目在落实用地手续过程中存在较大障碍,导致原募投项目无法按预期办理报建手续。后经发行人及项目公司与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及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协商落实,调整了募投项目,并就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取得了发改委备案、土地及环评等相关手续,同时相应调整了募集资金规模和认购对象认购的份额。基于上述情况,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2015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对原预案涉及募投项目、募集资金金额、发行对象认购份额和定价基准日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并经公司201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二)关于进一步修订发行方案的情况说明1、进一步修订发行方案的基本情况为进一步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并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非公开发行方案作了进一步修订,方案主要调整内容为:(1)发行股份价格由7.97元/股调增为8.16元/股;(2)补充流动资金规模由11,680万元缩减为7,094.92万元,对应募集资金总规模由67,808.76万元缩减为63,223.68万元;(3)发行股份数量由8,508.00万股缩减为7,748.00万股;(4)各认购对象认购股份的数量根据调整后的总股份数量进行了相应缩减,各认购对象的认购比例保持不变。原发行方案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2、进一步修订发行方案履行的审批程序2015年12月31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2015年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的议案》、《关于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修订)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关联董事回避了关联议案的表决,并经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上述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三)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1、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因募集资金规模、募投项目、发行对象认购份额等方面发生了较大变化,发行人重新召开董事会调整非公开发行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次方案调整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并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再次召开董事会对非公开发行方案进行修订,将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由7.97元/股调增为8.16元/股,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方案的调整有利于进一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律师核查意见……[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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