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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6-02
关于克明面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克明面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克明面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克明面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声明如下:(一)本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本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三)本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为发表本法律意见,本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1、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纸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通知等公告事项;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3、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相关资料;4、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表决资料等。鉴此,本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2017年5月1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5月16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纸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分别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该等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议案内容、股权登记办法等事项。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7年6月1日(星期四)下午15:00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科技产业园振华路28号克明面业股份有限公司研发检验综合楼四楼会议室召开,由于陈克明董事长在外出差,会议由陈克忠副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6月1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5月31日15∶00至2017年6月1日15∶00的任意时间,全体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所的交易系统或者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1、现场会议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149,865,158股,占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44.56%。经查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现任在职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2、网络投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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