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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生生物: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昌每艮

(发表于: 长生生物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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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5-22

法律意见书目 录释义......1律师声明......2正文......4一、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的主体资格......4二、本激励计划的批准、授权及本次授予事宜所履行的法律程序......5三、授予日......6四、授予条件的成就......7五、授予对象、价格、数量......8六、结论意见......9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释义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本所 指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长生生物、公司 指 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长生 指 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名“长春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激励计划(草案)》 指 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计划、(本)激励计 指 长生生物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划、(本)股权激励计划本次股权激励 指 长生生物实施本股权激励计划的行为《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指 《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黄海机械 指 连云港黄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指 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指 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指 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元 指 人民币元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致: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股权激励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曾就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出具了《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现就本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授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律师声明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一、本法律意见书系本所律师根据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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