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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宝股份: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菱凯琴集团有限公司增持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却侠基

(发表于: 新宝股份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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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5-12-21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菱凯琴集团有限公司增持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国枫律证字[2015]AN501-1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BeijingGrandwayLawOffices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7层邮编:100005电话(Tel):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Fax):010-66090016网址:www.grandwaylaw.com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菱凯琴集团有限公司增持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国枫律证字[2015]AN501-1号致:广东东菱凯琴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与广东东菱凯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东菱集团”或“增持方”)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东菱集团的委托,对东菱集团增持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新宝股份”或“上市公司”)股份(以下称“本次增持”)的有关法律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东菱集团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核查意见;对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东菱集团及其他相关主体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书面声明或承诺出具法律意见。东菱集团已向本所承诺,其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的一切资料、文件和信息,该等资料、文件和信息真实有效,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者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东菱集团就本次增持免于提交要约收购义务豁免申请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称“《收购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称“《规范运作指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一、增持方东菱集团的主体资格经查验,东菱集团现持有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于2014年10月8日核发的注册号为“440681000253387”之《营业执照》。经本所律师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东菱集团成立于1998年12月8日,住所为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银城路,法定代表人为郭建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8,064.40万元(货币单位:人民币元,以下同),经营范围为“制造:日用电器;商品信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为长期,登记状态为存续。根据东菱集团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查验,东菱集团不存在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予终止的情形,亦不存在《收购办法》规定的下列情形: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2.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3.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本所律师认为,东菱集团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予终止的情形,不存在《收购办法》规定的禁止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二、本次增持的情况1.本次增持前增持方的持股情况根据新宝股份公告并经东菱集团确认,本次增持前,东菱……[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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