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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维克: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农兵君

(发表于: 英维克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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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12-28

关于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2楼 邮政编码:51801712F.,TAIPINGFINANCETOWER,YITIANROAD6001,FUTIAN,SHENZHEN,CHINA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网址(Website):http://www.shujin.cn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信达首字(2014)第003-06号致: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提供专项法律顾问服务。信达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已向信达作出承诺,其已向信达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材料和所作的陈述是真实的、完整的;文件原件上的签字和盖章均是真实的,副本及复印件与正本和原件一致,并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信达承诺,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申请本次上市相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信达同意发行人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上市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报送深交所,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简称与信达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而使用,非经信达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任何其他目的。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一) 发行人的内部批准与授权2014年9月23日,发行人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2015年9月18日,发行人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再次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议案》,延长该议案对应决议的有效期。2016年3月16日,发行人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相关事项的议案》。2016年9月18日,发行人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经核查,信达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决议内容合法、有效,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授权程序合法、有效。(二) 中国证监会的核准2016年12月2日,中国证监会核发《关于核准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973号),核准发行人公开发行不超过2,000万股新股。(三) 发行人本次股票上市尚须取得深交所的审核同意综上核查,信达认为:发行人……[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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