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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缆科技: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17-07-06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中国·北京海淀区高梁桥斜街59号院1号楼15层 邮编:100044电话:(010)82653566 传真:(010)88381869关于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致: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海润”或“本所”)接受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上市”,与本次发行合称“本次发行与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就本次发行与上市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本所律师就本次上市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1、本所律师乃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2、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并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4、发行人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5、本所律师已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上市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一、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与上市的批准和授权经查验,发行人本次发行与上市已获得如下批准和授权:1、2015年5月15日和2015年6月2日,发行人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分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上市相关的议案。2、2016年2月26日和2016年3月19日,发行人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分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确认延期的议案》、《关于延期的议案》等与本次上市相关的议案。3、2017年2月5日和2017年2月25日,发行人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分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确认再次延期的议案》、《关于再次延期的议案》等与本次上市相关的议案。4、2017年5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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