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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5-12-17
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第一条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探路者”或“公司”)及子公司的部分管理层人员及员工(以下简称“持有人”)组建成立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在符合国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制定并审议通过《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条 公司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经公司董事会确定的三大事业群的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实际控制子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对公司有特殊贡献的其他人员。参加对象在公司或下属子公司全职工作,领取薪酬,并签订劳动合同。第四条 公司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1)员工合法薪酬;(2)员工自筹资金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第五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拟筹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801万元(每份份额为人民币1.00元,单个员工必须认购整数份额,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元(即1份),但任一持有人所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第六条 持有人按照认购份额按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员工持股计划的缴款时间为探路者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至兴证资管鑫众N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之前。第七条 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自动放弃相应的认购权利。其拟认购份额由董事会确定的其他持有人申报认购。申请认购份额多于弃购份额的,由公司董事会确定认购人选和份额。第八条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出资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权利如下:(1)按名下的份额比例享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2)按名下的份额比例享有本员工持股计划自购入至抛售股票期间的股利和/或股息(如有);(3)依法参加持有人大会;(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义务如下:(1)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本管理办法及员工持股计划另有规定外,持有人不得转让其所持本计划份额,亦不得申请退出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名下的计划份额,均视为持有人持有,持有人不得替他人代持份额;(2)遵守员工持股计划方案,履行其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所作出的全部承诺,并按承诺出资的员工持股计划员工出资额在约定期限内足额出资;(3)遵守由探路者作为认购资金归集方,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同资产管理机构签署的相关协议;(4)按名下的本计划份额承担员工持股计划的或有风险;(5)按名下的本计划份额承担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解锁条件、股票抛售时的法定股票交易税费,并自行承担因参与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解锁条件,股票抛售后,依国家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税收;(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九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36个月,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并且员工持股计划成立之日起算,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自行终止。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在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均为货币性资产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2个月,经与各方协商一致并经持有人会议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表决,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可适当展期。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第十条 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最高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利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第十一条 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1)选举、罢免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委员;(2)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提前终止、存续期的延长;(3)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是否参与公司配……[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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