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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6-27
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我们作为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中《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冯毅先生向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额度的借款。贷款期限为不超过一年,到期后经双方协商可展期;借款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息)。借款用途为补充公司流动资金。2、本次财务资助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3、在董事会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冯毅先生和冯华先生回避了对本项议案的表决。根据上述情况,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体现了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支持,既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流动资金的需求;同时也改善了公司资金结构,支持了公司长期投资;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回避了对此议案的表决,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该项关联交易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蓝海林 李映照 连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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