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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磁体: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孙巷决

(发表于: 银河磁体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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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4-21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中伦成律(见)字第012537-0006-041706号致: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伦”或“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中伦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中伦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2.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及决议公告;3.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及决议公告;4. 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参会股东登记文件和凭证资料;6. 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中伦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等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3月29日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于2017年4月20日下午14:30在成都市高新区西区百草路6号(门牌608号)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4月19日至2017年4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20日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19日15:00至2017年4月2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经核查,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中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根据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出席人员包括: 1. 截至2017年4月1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34,158,3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462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34,152,4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46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中伦律师和召集人共同对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通过网络投票系……[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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