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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顺电气: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17-08-02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益友证和顺字(2017)第4号致: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和顺电气”)的委托,为公司实施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下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事项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检查和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和顺电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并就有关问题前往和顺电气进行了现场调查、验证。对于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和顺电气或者其它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而做出合理判断。2.和顺电气已作出承诺: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文件或情况说明均真实、准确、完整,无任何虚假陈述、遗漏或隐瞒,保证其所提供材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均一致,所有文件上的印章和签名都是真实的。3.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和顺电气申请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随其它申请材料一并公开披露,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和顺电气申请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它目的。本所律师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和顺电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一)公司为依法设立且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1.经本所律师核查,和顺电气系由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16日以整体变更设立方式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现持有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7月20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0007132443988住所:苏州工业园区和顺路8号,注册资本:人民币25044.96万元,法定代表人:姚建华,经营范围:高低压电器及成套设备、电工器材、电力滤波装置、无功补偿装置、电力储能装置、电动汽车充电设备、新能源汽车充换电站(点)建设与运营、能源管理及其它电力电子类环保节电装置的研发、制造、销售;并提供相关产品的方案设计、安装、调试及其它售后服务;自有房屋出租;设备出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0年10月21日,公司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439号)审核批准,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1400万股新股,并于2010年11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股票简称:“和顺电气”,股票代码:300141。2.经本所律师核查,和顺电气为依法设立且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需要终止或撤销法人资格的情形。3.经本所律师核查,和顺电气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票激励的;(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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