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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环境: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仰升

(发表于: 中金环境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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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10-25

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和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并经讨论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一、关于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1. 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2. 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3.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权日期、行权价格、行权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4.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5. 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6. 公司董事会9名董事中,周伟属于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将本次激励计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二、关于公司实施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独立意见1. 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上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所禁止及可能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2.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公司员工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3.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是员工在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上参与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我们认为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实施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并将员工持股计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三、关于公司拟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及中期票据的独立意见经审阅,公司拟发行的超短期融资券及中期票据用途为补充流动资金、置换金融机构借款及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其他用途,符合《公司法》及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有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及风险,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及中期票据。四、关于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公司全资子公司金山环保及中咨华宇目前经营状况及企业资信状况良好,公司为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可控;有利于子公司未来业务的开展和整体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本次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坏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下接签字页)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本页无正文,为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独立董事签字:______________……[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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