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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讯技术: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支牲妮

(发表于: 邦讯技术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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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2-03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证字[2016]AN046-1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BeijingGrandwayLawOffices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7层 邮编:100005电话(Tel):010-66090088/88004488 传真(Fax):010-66090016网址:www.grandwaylaw.com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证字[2016]AN046-1号致: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邦讯技术”或“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邦讯技术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称“员工持股计划”或“本次持股计划”)出具专项法律意见。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1、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所律师对该等事实和规定的了解和理解发表法律意见。2、邦讯技术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和文件材料,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其所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以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的,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遗漏之处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及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邦讯技术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开披露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指导意见》、《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邦讯技术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邦讯技术实施本次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邦讯技术是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于2012年4月首次发行社会公众股2,668万股,2012年5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简称:“邦讯技术”,股票代码:300312。邦讯技术现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4年6月13日签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号:110000004934463),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80号益园文化创意产业基地A 区4 号楼一层,法定代表人:张庆文,注册资本:16,002万元,经营范围:通信设备、仪器仪表、计算机软件、电力输配电及控制设备、电工器材、电气机械、广播电视设备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批发通信设备、仪器仪表、计算机软件、硬件及辅助设备、电力输配电及控制设备、电工器材、电气机械、广播电视设备(不含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计算机系统服务;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通信用户管线建设;租赁设备;投资及投资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经查阅邦讯技术的《营业执照》、章程及邦讯技术发布的相关公告,邦讯技术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出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邦讯技术为依法设立并有效……[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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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甄庶
    忽悠散户两次了,一次是重组失败,一次是一期员工持股失败
    2016-02-02 17:4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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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越娜勃
    明天要进入大涨的节奏了吗?
    2016-02-02 17: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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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谈乏姻
    应该是这样
    2016-02-02 2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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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拿志
    2016-02-02 20: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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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充机娄
    2016-02-24 2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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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仲合祝
    新媳妇上床
    2016-02-24 23: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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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管利
    就一垃圾
    2016-02-25 09:5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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