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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信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徐炜、董事长林志海无偿为公司委托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17-04-07
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徐炜、董事长林志海无偿为公司委托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基于客观事实和独立判断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徐炜、董事长林志海无偿为公司委托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担保财务风险处于可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对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缓解公司资金紧张的局面,是为了支持业务发展和市场开拓。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有关规定。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以自有资产抵押及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方式,通过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向青岛浩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浩基资产”)申请委托贷款,,贷款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22000万元,贷款期限1年,贷款年利率为8%。并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徐炜、董事长林志海无偿为公司委托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独立董事签名:伍刚 齐岳 曲凯2017年4月6日[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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