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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62:江西铜业分红政策及三年期股东回报规划(2016年-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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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2-27

股票代码:600362 股票简称:江西铜业 编号:2016-018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分红政策及三年期股东回报规划(2016年-2018年)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完善和健全科学、持续和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江西证监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相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赣证监发[2012]81 号)(以下简称“《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并结合《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分红政策及三年期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政策及规划”)。第一条 公司制定本政策及规划主要考虑因素:公司着眼于长远及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发展目标、股东合理要求、融资成本及环境,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和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第二条 本政策及规划制定原则:(一)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二)公司股东回报规划严格执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三)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充分考虑投资者回报,合理平衡和处理好公司自身稳健发展和回报股东的关系,实施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第三条 具体分红政策及三年期股东回报规划:(一)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可根据公司实际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分红;(二)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弥补亏损、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公司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在当年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作特别说明。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三)公司可以在满足最低现金股利分配之余,进行股票股利分配;股票股利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四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决策程序:(一)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提出,该方案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二)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广泛听取公司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意见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盈利状况、现金流状况和资金计划需求等因素,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制定公司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三)监事会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监事通过;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监事会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五条 股东三年期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及决策机制:(一)公司以三年为一周期,制订或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最近一规划期为2016-2018年度;(二)在上一规划期结束前,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充分考虑公司经营情况、发展目标、资金需求及融资环境,并充分听取公司股东、独立董事及监事意见的基础上,提议延续原股东回报规划或制定新的三年期股东回报规划,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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