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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415:小商品城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郎规汕

(发表于: 小商品城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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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5-12-22

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关于股利分配政策等相关规定,为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特制定了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如下: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公司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战略、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融资环境等因素,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础上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股利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并藉此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执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利润分配不得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时,公司优先考虑现金分红。(三)利润分配的条件为,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该年度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四)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五)对于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七)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三、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5-2017年度)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需满足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除上述情况外,公司会根据每年的经营情况,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尽可能提高现金分红的比例。四、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与程序(一)公司至少每三年对已实施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评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经营状况、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必要时对公司实施中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相应的修改,并调整制定新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调整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二)公司董事会应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资金需求、融资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科学地制定年度分配预案或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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